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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怎么办?

(2009-04-02 17:39:56)
标签:

房产证

商品房买卖

深圳律师

涂成洲

深圳晚报

杂谈

分类: 法律建议

    房产证,意味着你对房产的所有权。说直白点就是拿到房产证后,这房子就属于你了。可见,房产证对于购房者来讲是何等重要。但是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办理房产证时到底需要那些证明文件,都有谁来提供。就这个问题,我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本文刊登在2009年4月2日出版的《深圳晚报》,详见B20:今地产.寻城记

   http://wb.sznews.com/html/2009-04/02/content_571603.htm

 

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怎么办?

 

  问:我去年在宝安买了一套房,入住一年多却还没拿到房产证,现在想卖或抵押贷款都办不了,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于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超过规定时间或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一年的,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限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注:有些城市是二证合二为一,也有分别办证的);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证书。

 

  但事实上,购买人没有发展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是没法办理的。这些文件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商营业执照等。因出卖人的原因,如未交清地价,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等原因,国土部门不予购房者办证的,购房者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在超期限时,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到你的这种情形,你买的为现售商品房,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证。若该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本期在线律师涂成洲,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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