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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与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不符如何处理?

(2009-04-18 11:59:35)
标签:

商品房

销售广告

宣传资料

虚假

深圳晚报

深圳律师

涂成洲

杂谈

分类: 法律建议
本文刊载于4月16日版《深圳晚报》第B09 : 今地产·寻城记。
 
 
全文如下:
 
问: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交房时购房者因房屋的实际状况和发展商在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载明的内容不相符而引发的纠纷多有发生。那么,就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处理呢?购房者应该如何看待房屋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发展商又该如何规范自己的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内容呢?

答: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得知: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而要约则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区别对待。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般均为要约邀请,除非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才视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实践来看,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该说明和允诺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此外,开发商在广告中载有的“本广告仅作参考”等相关内容不能作为其免责事由。

因此,开发商要重视审核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载明的各项内容,正确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和宣传中弄虚作假,特别是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购买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如土地使用权、配套设施等)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而对于购房者来讲,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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