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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我与银行有案说

(2008-08-20 17:48:18)
标签:

担保

抵押

信用证

深圳律师

涂成洲

杂谈

分类: 执业经历

1997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的年份,对中国而言,除了香港回归祖国这一喜事外,还有便是面临即将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首当其冲的就是银行业,所以国家下达指令要求银行处理好不良资产。也就在这年,×市工商银行将我方当事人告上了法庭。

 

在办公室,我正写一篇如何控制金融风险的文章,身旁的电话一阵阵的响起。我陷入了沉思,没有接电话。这时,另一个电话接了进来,是前台转进来的。只听电话那边传来很洪量的声音:“涂大律师,你好难找啊,打你电话,没有人接。”我连忙向他解释。他不等我解释就直接打断我说:“我想咨询你一个问题,现在有空吗?”他是我的一个老朋友,姓伍,是一个很成功的生意人,从来没有碰上过什么官司。他曾当着我的面说过:“我最不喜欢律师了,但你除外。”原因是他觉得律师基本上都只认钱,唯独对我很认可。他常和我一起吃饭聊天,为的是彼此能有所交流,但我们之间从不谈法律。他喜欢谈事业,尤其是谈他自己的事业。很巧,我也喜欢听别人的故事。于是每月我们都会坐在一块聊天,聊聊近来各自心中的感受。

 

他的特征用一个“大”字形容再恰当不过了:大红鼻子、大脑袋,还腆着一个大肚子。外表看上去是一个很有福相的人。这天,他笑眯眯地走进我的办公室,刚一进门就开玩笑道:“别来无恙乎?”还没等我回应,他便说:“我是有“殃”了!”

 

原来他为某国有企业开立信用证,用自己的×大厦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现在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他的大厦已经被法院查封。

 

他笑着向我讲述整件事情,努力想掩饰自己现在的窘境。原以为抵押担保不会影响到房产的使用,只不过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相互帮助,帮他们履行银行贷款手续,没想到竟惹出如此大的麻烦。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该国企申请开立信用证,500万美元,伍先生用自己的×大厦为其提供了抵押担保。之后,该国企仅向银行偿付了200万美元,尚欠信用证项下款300万美元。为此,1997年8月6日工商银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国企偿付工商银行为其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300万美元,并要求处置伍先生的大厦,以清偿国企所应偿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这家国有企业早已经是风雨飘摇,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因此,×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工商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伍先生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国有企业偿还300万美元,伍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伍先生没有上诉,现法院执行庭通知要将大厦公开拍卖。)

 

说到这里时,伍先生的鼻子更红了。话说到急处,他的脸也开始红起来。可能是尴尬于一审的时候他没有找我,于是又向我解释说:原来的那个律师说他有关系,可以“搞定”。广东人的“搞定”两字代表了包办一切的意思。因此,伍先生之前就没有来找我。但案子发展到现在的状况,他不能再相信之前的律师了,现在找我看有什么办法没有。

 

我看完了案卷后,对他说:“还是有办法的。”他立即回答说:“反正现在是死马当作活马医了,你就试试。”我答应了帮他努力一下。接着,我向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理由是工商银行与国企开立信用证因违法操作而无效,申请人的抵押合同系从合同,所以也无效。中院批准了我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作出了迥异于原审的判决,将为信用证设定抵押担保纠纷改认定为信用证纠纷,最终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样,我们开始“转败为胜”。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工商银行又上诉到了省高院。

 

之后,我认真地分析了存在在这个案件当中的几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①工商银行与受益人加拿大公司之间的信用证关系,如他们之间产生纠纷属于信用证纠纷,而本案主体不是这两个主体。②国企与加拿大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③国企与工商银行之间是融资借贷关系。④关键是工商银行与伍先生之间的债权抵押担保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抵押担保纠纷,该纠纷与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付款无关。信用证按国际惯例是无条件支付的。我们不能将其他关系混淆在其中。

 

我把这几种关系层层剥离,层层分析,到最后确定,伍先生与银行有抵押担保关系,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那就要看主合同是什么了。主合同是国企向银行贷款的借贷关系。我用证据证明了工商银行与国企之间签订合同时存有违法行为。即银行明知国有企业是没有偿贷能力的,这可能是他们的一种骗贷行为。但在拿到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后,最终还是违规发放了贷款,所以应认定主合同无效。原中院的判决虽然符合我们的利益,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没有将法律关系描述清晰。但这次在省高院,我们不但赢了官司,还赢得很有成就感。记得,当时省高院的主审法官对我的案件分析给了很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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