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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女贼王”带不来真正的正义

(2014-08-07 08:18:40)
标签:

女贼

湘西

贪官

女侠

道义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湘西女贼王”带不来真正的正义

“湘西女贼王”的道义正确与法律错误

王传涛

近日,被媒体称为“80后湘西女贼王”的唐某燕接受记者采访。唐某燕称,我从2008年开始作案,如果偷的是贪官,他们一般不会报案,而且也不算违背良心。我不记得2009年犯多少起案子。我专门偷官员办公室,基本都是厅级。在丽水被抓是因为在丽水一个银行行长的办公室里偷了四五块手表,有欧米茄、雷达什么的。(86日《华商报》)

 

十八大之前,坊间和网络上有这样的段子:反腐有“四大奇招”,包括丢失U盘,二奶反目,家中被窃,日记外露。关于官员“家中被窃”,实际上一直没有全国性的代表案例。而今,一个全国性的、乘飞机在各个城市作案、专偷厅级以上官员的女贼出现在了公众面前,而且,这位女贼还有了一个非常拉风的绰号——“80后湘西女贼王”。

 

许多小偷,并没有更高的“理想追求”和更为智慧的偷盗路径,于是,他们也只是小偷。而此女一出,网络上大呼“女侠”。更有不少人称赞其所作所为是梁山好汉的义举,有些替天行道的味道。更有网友呼吁,因为其在道义上存在“劫富”和“反腐”的客观效果,希望司法机关对其能减刑。然而客观而论,“湘西女贼王”终究带不来真正的正义,她在道义上的诸多合理延伸在法律上完全是错误的,更不符合现代文明。

 

一者,“湘西女贼王”只有私利,而没有公利。这们的女贼,仍然停留在“劫富”和“偷贪”的层面上。他们没有完成“济贫”,没有把财富共享——当然了,共享财富,在任何时代,都不过是实现不了的口号,在物权受到保护的现在,更是可笑至极,但肯定的说,侠女偷贪官,与公共利益无关。如果你认为有关,只能说明你“入戏太深”。

 

二者,反腐只是“湘西女贼王”行窃的衍生品,所谓的道义,也只是附属物。她区别于传统的小偷的特点在于,她把握了贪官不敢报案的心理,而这样的心理不过是为了自己及同伙进行“相对安全的偷窃”。除了这个原因,你让他们明着和贪官们斗,相信是死也不肯的。

 

三者,逃不出“人监督人”的窠臼。真正的良性监督其实是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监督人。也不是等到官员贪污了,才去抄家,而是建立一个可以相互制衡的权力约束体制,让所有手握公共权力的人自始至终感觉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恐惧感。到那个时候,相信也没有贪官了。女贼监督贪污,和指望二奶反腐一样,只能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四者,最重要的是,“湘西女贼王”的存在本身就是非法的。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最原始的侵犯财产犯罪。在法治社会中,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提倡和鼓励的,即便女贼偷了整个社会的公敌的财物。

 

说到底,“湘西女贼王”在当下这个时代,即便满足了许多人的“反腐”和“劫富”愿意,但其存在本身就是非法的。她在道义上的无比正确,全身都寄托了民众对于“劫富”和“反腐”的快感,让人大呼快意恩仇的过瘾。但还是不得不说,“湘西女贼王”的路子,终究是野的。无论对于所谓的“贼王”,还是对于大众,都带不来真正的正义。

 

现代政治下,公民社会里,“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并不完全正确。贪官的敌人,有时候也是法治的敌人,甚至于是社会发展的敌人。公众不可以因为他们做了不利于社会敌人——贪官的事,就认为这样的人做了正义之事。伦理上的相对合理,并不能掩盖其在法理层面的完全错误。

 

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断然不是指望靠女侠们建立起来的。女侠只存在于没有法则的丛林社会之中。更可以设想,如果鼓励这样的“女侠”去反腐反贪,那么,谁又来监督这些所谓的女侠?指望他们反腐,就如同回到明代用特务治理腐败的旧式制度里。显然,这是社会的倒退。

 

载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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