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扣法院押送车”里体味权力制衡
(2014-06-30 09: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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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原平市权力制衡工程车行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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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扣法院押送车”里体味权力制衡
王传涛
近日,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截至27日,被强行扣留10天的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6月28日《华商报》)
看到这样的新闻,网上有了这样的质疑之声:或者认为当地交警习惯性收取“过路钱”,没有交“过路钱”的就一定要处罚;或者认为陕西华阴法院与山西原平交警部门存在矛盾和误解……在网帖中,出现了种种解读版本。然而,笔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说交警收取“过路钱”前,还是要就事论事。而在这样一个事件中,我看到了一些弥足珍贵的法治制衡精神。
法治,最讲究的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制衡。任何部门,包括司法部门,都没有任何特权。此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当然了,华阴市法院的做法也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华阴市法院认为,执法权不容任何部门的干涉;再比如,在行驶过程中,法院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送,也做到了应有的安全义务。但是,必须要说的是,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了白纸黑字的规定,那么,华阴市法院就应该按照上牌相关规定安排车辆上路。笔者认为,华阴市法院虽然是司法部门,在这一点上出现了工作上的失误。而且,办理临时牌照,并不是多麻烦的事,华阴市法院补办临牌,也不至于耽误10余天时间。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这起案例有典型的地域保护特色。但是,众所周知,无论是司法、公安还是检察院的公务车,也都是要上牌照的,不能因为他们的车辆都是执法车,也便都可以实现“裸奔”。而且,行政权和司法权,包括“三权理论”中的立法权,三者之间都是相互制约或制衡的关系。司法权,并不能完全凌驾于行政权之上。而在事实上,只有两者之间实现真正的制衡,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公平。
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出现了“交警敢于处罚公务车、特权车”的案例。对于这样的新闻,网友们多数能够点赞,而且,往往会给执班的交警一个“最帅交警”、“最美交警”的封号。说白了,公众都希望能够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法治社会——无论什么部门、什么事由,都要依法行事。无论是哪条线上的权力,都应该出现一个有效的约束点,如此,权力才不会无限延伸和膨胀。
当然了,这起案例也有它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这是跨省之间相关部门的一种制约,网友们会基于此发问:如果是原平市法院的车,交警会不会也有扣留车辆和对车辆放气的勇气?如果是山西省“兄弟地区”的车,会不会也扣留?如果是原平市市领导的车违了章,交警会如何处理?
载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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