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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胡斌翻车案”的法律困境

(2014-05-05 1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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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船

也就是

胡斌此

交通事故

胡斌们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评判“胡斌翻车案”的法律困境

评判“70码主角”需脱离道德层面

王传涛

53日晚上10点半,在杭州龙井路西向东下山方向,革命烈士纪念馆附近有一辆白色宝马125轿车翻在了路边,微博认证为浙江卫视《新闻深一度》制片人的网友@小裕老黄称,该车驾驶者为5年前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角胡斌。(54日《青年时报》)

 

坦白讲,一辆轿车发生侧翻,没有造成其他人员的伤亡;民警对当事人进行酒精检查之后,也没有发现酒驾嫌疑。基于此可以断定,这起交通事故只能算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涉事主角的“不普通”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原因在于,这个人不是别人,而是此前推动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刑法、注定被写入中国法学史的关键人物——胡斌。

 

但是汽车侧翻,本身极其危险的。至少说明汽车在转弯时是严重超速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能说是幸运。拐弯时要减速到30码左右或以下,急弯更要慢,这是驾驶常识;能够发生侧翻,速度起码也在60码左右或以上。基于此,我们仍然可以判断这是又一起“70码事件”。胡斌很快又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在网上,胡斌如过街之兽,人人喊打。有许多人再一次怀疑起了胡斌的家世,也有许多人开始质疑起了胡斌驾证的合法性。但在笔者看来,我们评判“胡斌翻车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面,而在法律层面,似乎也存在很大的困境。

 

首先,要确定的是,胡斌此次危害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但是,刑法却是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既没有“追逐竞驶”的有效证据,也没有“醉酒驾驶行为”,之于结果上,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也不属于“情节恶劣”,因此,胡斌此次翻车,很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惩处。

 

再说一说胡斌的驾驶证问题。胡斌因减刑出狱后于2011829日再次提出学驾申请。根据公安部规定,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是已过处罚时限2天,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最终他于同年125日重新取得驾照。因此,胡斌的驾驶证没有任何问题,是合法取得的。

 

有几个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的两年期限,也基本是在狱中度过的,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立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二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一些天生据有危险驾驶倾向的人而言,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有网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生禁驾”。但是实际上,胡斌也不适用当下我国的“终生禁驾”规定。公安机关做出终身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显然,现在的胡斌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法律也不会因为翻车的司机是胡斌而对胡斌禁驾。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对“危险驾驶罪”、“终生禁驾”门槛的高设,都在制度层面为胡斌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纵容。在国人汽车保有量超过1.4亿、人人都可以当驾驶员的当下,像胡斌一样开车的人,远远不止他个人,如何防范汽车成为杀人的工具,显然是摆在交通法规和交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而在这个难题破解之前,也只能寄希望于“小心驶得万年船”这种家长里短式的劝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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