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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大案判死缓”的警示意义

(2014-01-09 09:16:15)
标签: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地沟油大案判死缓”的警示意义

济北南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两起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两起案件总销售金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其中一起被认为是我国最大的一桩地沟油案。经济南中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恒强、杜恒才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8日中国新闻网)

 

我国“最大地沟油案”,终于尘埃落定。几名被告人中,量刑最重者达到死缓,其余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等。可以说,这是我们能看到的在食品安全领域刑罚最为严厉的一次,或者说,我们从“最大地沟油案”中看到了“最重量刑”。对于这样一个重典标本,我们希望它能够给在食品安全领域从事不法经营的商人以启示——以公众的健康为代价换取不当利润,迟早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若干年以来,我们食品安全领域的公信力已经降至冰点,甚至有些拉都拉不住的意思。雷同而不虚构的情节一次又一次挑战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忍受底线,几乎在所有的食品中,都能找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民怨载道,群情激昂,每当曝光一起食品安全案件,我们都会发出这样的“诅咒”:应当对责任人处以死刑,至少是无期,让他们看到公共健康是一个禁区,让他们了解到法律的威严……

 

食品安全进入重典时代,不仅仅是百姓的愿望,也是我国司法的一贯态度。20109月,最高法等4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态度,许多地方法院才得以从《食品安全法》里跳出来,去裁定匹配的刑事责任,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才得以进入到了重典时代。

 

我国食品安全何以问题频发?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间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效力,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此语境下,我国最大的地沟油案宣判,就有着非凡的重典标本意义。一者,这将是一个量刑的标杆,许多地方法院可以以此标准参考来进行量刑;二者,这会对犯罪分子形成警示——食品安全是个严肃的话题,昧着良心赚黑钱,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法治时代,就应该用法律说话。在某些领域,也只有用严苛的量刑才能唤回良心,拉回信任。20127月份,国务院曾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年时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政府的目标给了公众以信心,而伴随着诸如此类犯罪标本的形成,这一目标也将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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