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QQ和邮箱是法治社会进步
稿件时间: 发于2013-10-01《三秦都市报》
□王传涛
个人窃取他人邮箱、
QQ等密码,
将面临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9月27日通过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这样的立法规定。(9月30日新华网)
无密码,不生活。可是,保护 QQ 和邮箱密码,也要进行立法——对于许多网友而言,多多少少有些大题小作。一者, QQ
和邮箱,多半是免费服务,丢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二者,对于 QQ
和众多邮箱服务商而言,多半有“找加密码”的服务,即便密码被人盗取,也并不难找回。动用立法只为保护那些密码,就越来越看像是杀鸡用牛刀。事实是如此吗?
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对于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做了一些初步规定。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2007年,国务院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行安全保护。应当说,以上这些都是信息时代里的立法跟进。但是,具体到哪些内容该保护,如果盗取别人密码,应该有什么样的量刑,众多上位法和行政法规并没有给出答案。
现实是, QQ
和邮箱被盗在我国是常见之事,而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到如此之细。因此,辽宁省对此进行立法细化,就是一种必要。在笔者看来,立法保护 QQ
和邮箱的密码,不仅不是大题小作,而且是地方立法之于上位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地方立法积极主动的寻找进步之举,也是切实保护好广大网友权益的有效保障。
具体说来, QQ 和邮箱并不仅仅是一种交通联络媒介,虽然其基本都是免费注册、免费使用,但是,对于广大网友而言,早已经离不开 QQ
和邮箱。QQ和邮箱的功能,也不再仅仅是通信,还有广大网友的精神寄托。对于许多老网友而言, QQ
和邮箱是他们经营多年的关系网络,是他们花了大量力气才建立起的朋友联系圈子,这就应该成为个人财产。
二者, QQ 和邮箱上维系着大量个人权益。当下,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故事发生,某人 QQ
被盗,他的朋友或网友纷纷接到要汇钱的诈骗信息。虽然这样的诈骗故事已经老掉牙,但是,之所以有网友一而再、再而三受骗,不是说明骗子骗术有多高,而是
QQ
和邮箱等通讯工具已经对特定群体培养起了特有信任感。如果任由骗子们盗取号码,并进行违法行为,网络之上起码的诚信也建立不起来。
立法进步,从来都不会有杀鸡用牛刀之嫌。这是一个充满着密码的时代,因此,立法保护密码,也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QQ和邮箱,貌似是小问题,实则是关系权益的大问题。辽宁省做出“警告”、“罚款5000元”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不仅必要,也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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