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梯次退票”错在不合乎程序正义

(2013-08-27 09:56:32)
标签:

自然

可行性

退票费

全国铁路

部门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梯次退票”错在不合乎程序正义

王传涛

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铁路部门负责人介绍,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8月26日新华网)

 

客观来说,铁道部门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是很大的进步。较之于之前只能在购票地退票的现实,更为接地气、更为务实和便民了。但是,梯次退票方案却引来了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早在2011年9月,全国铁路部门火车票退票费标准下调了,当时的退票费规定,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显然,梯次退票方案和阶梯电价一样,引来了变相涨价的质疑。

 

客观来说,梯次退票方案,并没有原罪。现实是,过高的退票率以及“占票族”的存在,对春运动力构成了极大的影响。据铁道部门的数据分析,2013年1月1日至7月15日,全国铁路日均退票量同比增加77.6%,越是客流高峰,退票量越大,今年春运期间日均退票量是日常退票量的3倍,同比增长110%。另外,退票时间也集中在开车前24小时以内。如何解决退票率高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难题。

 

关于梯次退票方案,国家部门也早有规定。2003年初发布的《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曾明确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同时,“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基于此规定,梯次退票方案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即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无可争议的是,梯次退票方案对于降低退票率、规避“占票族”,是能够起到威力的。一者,在运力有限、一票难求的语境中尤其是在春运期间,退票成本的提高可以促使乘客更加理性的去购票,运力资源也可以在统一的分配之下更加合理,至少为了保证能回到家,提前多买几张票的做法便意味着高成本的付出。二者,虽然火车票早已实行了实名制,但是,“黄牛党”并没有绝迹,出于打击“黄牛党”的目的也应该提高退票成本。

 

但是,“梯次退票”却并不完全合乎程序正义。首先,《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铁道部门自行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既没有开听证会,也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这样的做法还是显现了铁老大一如既往的傲慢。

 

其次,政府也有规定,如果乘客退票对铁路部门的运输没有构成影响,相关铁道部门则也有“不应收费”。2003年1月,原国家计委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其中提到“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如果此项意见没有被废止,则梯次退票也有不合理的因素。

 

铁道部虽然被撤销了,但“铁老大”仍然还是那个“铁老大”,铁道部门和中铁总公司的傲慢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现实仍然存在,垄断经营的本质也没有改变。这也正是铁道部门不按程序出牌的根本原因。程序的不合理,结果上自然也难以服众。关于梯次退票是变相涨价的质疑,也便有相应出现。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