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每人每年植几棵树”之类的弱智条款
(2013-08-21 09: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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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每人每年植几棵树”之类的弱智条款
“每人每年植几棵树”凸显行政和立法的强势
王传涛
近日,陕西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在新条例之中,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这些此前颇有争议的条款,均被取消。(8月20日《华商报》)
表面上看来,“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的规定并没有什么错。假如这样的规定能够落实到位,促使社会形成植树造林的风气,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是一件好事。可是,问题也恰恰出以这里,“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并没有被执行到位。这条规定,也便成为名副其实的“脑残规定”。
细细说来,“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之所以弱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无法量化的公民义务,从来都不应该写入法律条文之中。首先,笔者以为,公民植树,不应该属于强制型义务,不种树的公民,不应该接受罚款。其次,就算植树属于强制型义务,在现代法治社会之中,如果对于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况达不到细化考核,所谓的处罚就是无稽之谈。陕西省林业部门既然无法去监督每一位公民的植树数量,也便让这条规定成为了摆设。事实上,政府部门对于植树义务,更多的应该是“建议”。否则,就会逼着公民拿着令箭当鸡毛,让法律权威大打折扣。
二是,拿植树这事来讲,还有多个层次的问题。首先,不分年龄段,把所有公民都拉入植树义务范畴,并不现实,让年幼者、年迈者植树便极不靠谱;其次,对于毁林者有没有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造林和毁林的速度,有没有一个合理的比较,不能眼睛无视恶人毁林,嘴上却命令公民去造林;再者,政府有没有鼓励措施,有没有相应的补助;最后,除去普通公民,政府官员应该有植几棵树的义务……这些问题解释不清楚,单纯的去要求公民尽植树义务,便是明显的权力裹挟。
只想让公民尽义务,对于细节性的东西完全不顾——这是政府立法和权力的一贯做派。公民义务无小事。植树当然是公民的义务,但是,每一项义务在写入法律法规之前,都应该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对全体公民“一刀切”式的框定义务,并不是尊重公民的体现。相反,还能体现行政和立法的某种根深蒂固的强权意识。
根本的问题在于,义务和权利并没有出现在天平的两端。我国公民的义务,似乎总是多于应当享有的权利。《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作为一部关乎“公民义务”的法律,过多的强调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把这种义务和法律处罚联系在一起,而对于政府应尽的义务以及公民在植物活动中所应当获得的对等权利没有进行设立。一旦权利和义务不以对等的方式出现,则所有的义务要求都会是苍白无力的。唯一有力的,只剩下权力的强势和拍脑袋的痛快。
公民义务,不是一个筐。每一项公民义务的设立,都必须需要政府给予公民相应的权利,并且政府要规定好自己的义务。最明显的例子是“义务教育”——所谓义务,并不只是单单要求家长必须要送孩子去上学,政府还要让全国所有中小学免除学费,让广大中小学生享受到免费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