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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人法”的“微规定”与“大效能”

(2013-07-10 0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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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深圳“好人法”的“微规定”与“大效能”

王传涛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据悉,深圳此次出台《保护规定》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规之一,但却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7月9日《人民日报》)

 

在我所见过的所有法律中,“仅10条,不足700字”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我见过的最短的法律法规。但因为它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将欧美国家早已设立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固定下来,这则矮小精悍的法律应该具有与字数和条款数量不匹配的超大正能量。

 

之所以被称为“好人法”,原因在于《保护规定》明确保护施救者的权利不受侵害。主要体现在,若被救助人有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另外,对于被救助人的诬陷行为,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肯定,虽然相较之于西方的“好心人免责条款”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差异,之于实践也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对于施救者的权利保护确实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保护施救者的权利,是唤回公德的前提。公德的回归,自然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还是可能是个司法层面的问题。尤其是离不开司法的公正。尤其在这个容易被“道德绑架”的时代,在“你道德上有问题”很容易会成为攻击利器的今天,一味的批判道德还可能会招致更负面的效果。比起道德评判,法律制度更加可靠。关于当年的“南京彭宇案”与“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中的是是非非,现在已经无法轻易进行评判,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因为对于施救者没有受到法律的应有保护,致命“好心人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并不少见,出于自保出现“小悦悦事件”之类的悲,也便不奇怪了。此语境之下,如何避免施救者被讹,显然是立法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

 

从法律角度改善道德,才能保障公共道德的灵魂不死。深圳“好人法”得以最终通过并付诸实施,对于公德的回归尤其是纾解救助老弱伤残的命题,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对全国其他省份或者其他层级的政府,也同样起到了表率和标杆的作用。笔者希望,在深圳之后,能有更多的省份和城市步其后尘,或者全国人大能够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一部全国性的“好人法”。

 

社会运转的规律看似多变复杂,实则道理简单——只要法律制度保护到那些应该保护的好心人,惩治那些应该受到惩治的恶人,整个社会的价值次序就会回归正常。当下社会被称作是“陌生人社会”。当下社会人口流动频繁,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已经成为常态。因此,即便“好人法”得以实施,整个社会若图消除掉公众之间的不信任感,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彻底杜绝“小悦悦事件”之类的悲剧重演,仍然离不开“陌生人社会”诚信的回归,离不开商贩的良心回归,离不开对权力的约束和官员的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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