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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启示录:拯救命悬一线的劳动权益

(2013-06-05 10:47:50)
标签:

草芥

弱势

工作场所

安全生产

年前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大火启示录:那些卑微的劳动者权益
大火启示录:拯救命悬一线的劳动权益
王传涛
截止至6月4日早7时30分,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已造成120人遇难,7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代表已被控制。伤者描述,事发时,车间总计有300余人,工人上班后,车间大多数门都会被锁上。(新华社6月4日)

火灾猛于虎——吉林大火,再一次让世人看到了这一点。120人死亡、70人受伤的残酷现实,让无数个家庭陷入地狱般的深渊。虽然当地政府已经成立工作组做好维稳及善后工作,但是逝去的亡灵不再复活,造成的伤痛无法在短期内抚平。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遇难者的身份。虽然当地政府并没有给出火灾发生的具体理由,但是可以肯定,这场火灾发生在了生产车间,死亡者基本都是普通工人。在笔者看来,这样的一场大火,烧出了我国众多普通劳动者的工作常态——车间大门紧锁、工人缺乏逃生训练、现场消防条件乏善可陈、现场没有火灾警报系统、没有自动喷水消防系统……

表面上看来,这是防火意识、防火条件的问题。实际上,这反映了我国普通劳动者的生命权益无法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现实。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章是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我们有必要问一问当地政府,这家企业为什么没有按这样的标准进行消防配备?为什么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当地劳动部门有没有进行负责任的监管?

作为“世界工厂”,如果对于劳动密集产业的安全监管不够,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生命权利不够尊重,则难免会产生惨烈的事故。而出事之后,政府不仅要将企业负责人和政府监管者进行问责,要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到位和及时的赔偿,更要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的权益、尊严和地位,让他们不再工作于命悬一线的危险车间。

关于立法进行权益保护,美国的三角内衣大火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1911年3月25日,是美国纽约市历史上最大的工业灾难——三角内衣工厂火灾,火灾导致146名服装工人被烧死或因被迫跳楼致死。这也是纽约市2001年911事件之前最严重的工作场所的灾难。灾难的发生,促进了美国《劳动法》的通过实施。在1912年的美国《劳动法》之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详细规定:工作场所每3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防火训练;在7层以上超过200名工作人员的楼层,必须安装自动防火喷淋系统;雇员超过25名的工作场所,都必须安装自动报警系统……这些在100年前的美国《劳动法》就已经出现的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值得我们学习。

生命的价值重于财富——这是以人为本时代里,最需要普及的常识性价值理念。流水线的劳动者,不是机器,而是人。而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衡量的,是最宝贵的。而维护生命的尊严,只处理企业相关责任人,或是问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劳动权益保护的官员,都是不够的。只有从用法律的方式去规范企业和安全生产行为,才可能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让劳动者有尊严的工作,让劳动者的生命不再为草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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