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精英应用型交通肇事罪抱负案件杂谈 |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
“刑不上人才”是有违法治公平的邪理
王传涛
4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新华网 12月5日)
轰动一时的大学副校长撞死女研究生一案,终于落下大幕。不过,与一审结果相比,二审的结果有些更加令人失望——不仅让受害人家属失望,也让许多关注此案的网友和公众失望。并且,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也非常雷人——廖为明是人才。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建设法治文明的过程中,我们能够从地方法院那里听到这样的解释,着实有些不可思议。
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确实算是人才。无论在学历方面、职称方面,还是在职务方面,都已经称得上是高端人才,或者说是知识精英。葛优在电影《天下无贼》中说,“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但是,必须要厘清的是,一个单位、一位领导可以爱才,但是,一国之法律不能因为人才而失去法律基本的平等性。再高端的人才和精英,都不是法律免刑的理由。就算以人才论之,那么,她撞死的女研究生,就不是人才了?撞伤的其他学生就不是人才了?谁也不低估一名正在读书的大学生的理想抱负,更不能简单的认为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对于社会的帮助就一定比在读大学生多。
没有人反对缓刑,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缓刑也应该适用于每一位人,无论肇事者是不是所谓的人才。笔者查阅了一下适用于缓刑的条件,发现廖为明只在“赔偿”方面符合“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的原则。但是,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并不属于“轻微性质的犯罪”,“2死4伤”可以确定属于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在社会影响上,也不符合“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的原则。要知道,大学校长、教授、博导众身份加身的人,犯了“知法犯法”的罪,社会影响显然不会一般。
此事还发生在一个非常关键的节点上——全国严查酒驾醉驾,并且,醉驾在这一两年已经入刑。司法方面的努力,其实在传递一个信号:对待酒驾,我们要走向零容忍。当下而言,醉驾、酒驾引发的车祸以及导致死亡人数已经大量减少,惩治饮酒驾驶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刚刚取得一些成绩,如果此时连廖为明造成“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都要从轻处理,似乎也是在鼓励酒驾,纵容犯罪。
英国著名政治学家霍布斯曾说,“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用“人才论”破坏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就是没有让正义用“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是“刑不上大夫”对于所谓大学高管人才的异化版本,也是特权凶猛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