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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起诉百度”的标本意义

(2012-07-11 08:54:10)
标签:

韩寒

北京市

宋体

百度

信息网络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韩寒起诉百度”的标本意义

王传涛  

韩寒起诉百度事件,终于迎来了开庭的一天。在笔者看来,无论以韩寒为首的“作家维权联盟”能否胜诉,此事件也极具标本意义:一方面,作家应该具有版权保护的意识,看到网络上疯传自己的作品,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也要给一些商业网址提一个醒,网络并非完全自由共享,网络之中亦有版权问题,如果不尊重作家,再大的商业巨头也可能会成为被告,无论是谷歌还是百度。

 

版权保护并非无法可依,即便在网络信息时代,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百度之前的态度,还算坦诚。百度被控诉之后,三天之内就删除了“作家维权联盟”的所有著作,并且,还向作家们进行了道歉。这样的态度,应该值得尊重。但是,在法律层面,还缺少一个“定论”,或者说是“定性”。有些问题,不是仅仅删除和道歉就能了事的,作家们之前因为百度文库的免费上传与下载在版权上蒙受了损失,法律对这个损失应该有一个说法,作家们也应该得到赔偿。

 

韩寒曾经在《致李彦宏的公开信》中说,“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对于整个出版界和商业网站而言,真正的“双赢”在于,百度既可以成为广大网友共享文学资料的平台,又可以为作家带去部分收益,让作家们在苦命写书之余可以“晒晒太阳玩玩泥巴”。

 

从这个角度而言,韩寒起诉百度,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作家们拥有了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并且能够联合起来勇于面对商业巨头,并且敢于诉诸法律。作家,不应该是沉默的羔羊,无论是面对纸制盗版,还是网络上的自由传播,都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站在法制建设角度而言,我们仍然没有一部像样的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也希望,百度文库事件,能够倒逼出一部关于网络社会的产权保护法律来。20116月,北京市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方法规,希望其他地方也能够及时跟进,也希望能有一部全国性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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