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不犯罪的“通奸”取代可问责的“包养”
(2012-04-24 1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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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平宋体包养廉政若干准则制度漏洞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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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犯罪的“通奸”取代可问责的“包养”
王传涛
4月14日,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被开除党籍。媒体引述参会人士消息指出,省纪委领导通报,经查,毛小平涉嫌严重违纪,先后收受各种贿赂折合人民币57万余元;同时,毛小平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从现有信息分析,毛小平案确实有些蹊跷,一是涉贿金额不多,二是‘通奸’一词很少被官方使用。”(《钱江晚报》4月23日)
贪官落马,早已算不上是新闻。尤其是那些关于贪污数额少、情妇少、没有雷人语录、没有嚣张气焰的贪官的新闻,更是根本激不起公众对于新闻报道的阅读欲望。可是,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落马的新闻却给人留下了许多讨论和想象的空间,究其原因,在于毛小平被宣布撤职之时当地纪检机关使用了极少使用的“通奸”一词。而众所周知,这一词作为官方用语好像还是第一次出现在我们面前。
先来了解一下“通奸”一词的具体含义。“百度百科”之中,“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事实上,“通奸”之所以不是“强奸”,是因为涉事另一方的态度是同意或者是默许的,如果另一方尤其是女方不同意,则可以认定为“强奸”。“强奸”和“通奸”的区别,相信可以明了一些了——强奸是犯罪,通奸不是犯罪,有可能还是追逐自由爱情的代名词。应当说,“通奸”只是一个接受公众道德审判的错误,而无法成为接受行政问责和司法审判的罪名,犯了“通奸”之事的人,可能有错,但绝对无罪。
另外,“通奸”和“包养情妇”也有所区别。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条条款让官员“包养情妇”有了一个明确的政策和法规依据,虽然还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但是,有此条规定存在,许多官员的“包养”行为至少不会堂而皇的在官场中“招摇”,起码的收敛还是会有一些的。但是,“通奸”就不同,到现在为止,无论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廉政若干准则》,还是《刑法》,都对“通奸”无所约束。再退一步讲,即便通奸是犯罪,在我国,因为家人顾于面子,也很少出现起诉“通奸”的民事或刑事案件。
法律法规对“通奸”无所约束,公众便只能对相应官员进行苍白无力的道德审判。即便是纪检部门在通报中使用了“道德败坏”和“通奸”字眼,之于行政问责和司法审判,也于法无依。到最后,我们只能说当事人当官当的不好,不作为或是不称职,却不能说他当官出了问题。因此,算不上是一条罪名的“通奸”二字,很可能就会成为许多情色官员逃脱处罚的一个制度漏洞。这里并不是特意指毛小平,而是就事论事。
当下而言,“情妇反腐”容易在坊间成就一段又一段“佳话”。可是,如何情妇不反腐,或是情妇不主动举报、不出庭作证、不配合调查,相反力保官员,“包养”也就会很有可能成为“通奸”。贪官也就会很容易地漂白一个罪名。
反腐虽然不是文字游戏,但是反腐制度要想筑起坚实的槛栏,也必须保证所有的条款不给玩文字游戏者打法律法规擦边球的人留下很大的制度漏洞。比如说,“包养情人”、“通奸”就应该视为同罪,或是将“通奸”也列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其不然,可能就会有贪官通过让“包养情妇”变成“通奸女人”这个路径,逃脱更严厉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