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抄袭赔偿佐证“抄袭有理”
(2012-03-28 1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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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迪洛阳宋体抄袭著作权法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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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抄袭赔偿佐证“抄袭有理”
“教授抄袭本科生”的看点在于低廉的成本
王传涛
2010年年底,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生卢迪发现一篇署名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袭自己的论文,95%以上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2011年卢迪起诉张丽,索赔10万元。 3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抄袭,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大河报》3月27日)
对于一位教授来讲,抄袭本科生论文是件相当丢面子的事。一者,抄谁的不好,抄了一位本科生的,堂堂教授情何以堪?这位教授日后见了自己教的本科学生,又该怎样面对?二者,抄论文,也应该讲究点技术含量才行,95%内容一模一样直逼“就差署名不同”的“最高境界”了。网友们也就有了这样的质问:连论文都不会抄的人,是怎么当上大学老师,怎么晋升为教授的呢?诸多疑问,令人唏嘘,亟待解答。
可是,更让人不能理解的还有法院的判决结果——仅仅对论文原创者支付1000元的赔偿。这是一个相当可怜的数字,要知道,在现在的“论文代写”产业中,找“枪手”带笔胡乱拼凑上一篇,一般也要支付不低于2000元的劳务费,两篇论文相似程度95%以上,仅仅给1000元的赔偿,原告又能到哪说理去?打赢官司,还不如直接当论文“枪手”更有面子。
对于这个结果,我有两个感觉。一个是,现在的文章尤其是原创的学术性文章确实不怎么值钱了。学术贬值、学历贬值、知识贬值,知识分子与知道分子心中对于诚信的信诺也在贬值,唯一不贬值的或许就是这个社会的功利心态与“金钱决定一切”的价值观念。具体到此事上来,卢迪作为一名学生能够写完一篇独创的论文,本身是件非常难得的事,整个学术系统最应该要做的就是,应该尊重和卢迪一样“卑微”的大学生的学术精神与学术成果。可是,学界里已经丧失了起码的底线,简单的“复制+粘贴”,就可以让一个人用辛酸换来的成果转到自己名下。
第二个感觉是,低廉的犯罪成本,根本起不到遏制学术抄袭的作用,相反,还会加剧抄袭现象的蔓延态势。教授抄袭本科生,本科生得到赔偿极少只是一个方面,可另一方面,也应该让学界里所谓的专家教授都知道“复制+粘贴”的危害,让所有想用“复制+粘贴”方法写论文的人,都有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恐惧。可以肯定,“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的判决结果,起不起这种震慑作用。
然而这样的判决,又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法律对于抄袭现象的态度也是“不重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法》对于抄袭并没有达到“零容忍”高度,抄袭论文,至多是不道德,而极少被定性为“犯罪”,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条款存在,学术界抄袭现象才如此有恃无恐。这佐证了一个事实——“抄袭有理”。
抄袭是常见之事,抄袭也并不可怕。怕就怕,抄袭之后,司法层面不能进行及时纠偏,而道德方面又无法完成自我救赎。这恰恰就是学界抄袭之风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希望法律法规能够在对待抄袭问题时,有更加明确的态度和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希望我国高校管理体制能够自我加压,对抄袭者实行“一票否决”。唯有如此,抄袭难题才有可能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