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单一的“重典刑罚”解决不了地沟油之惑

(2012-02-25 15:33:47)
标签:

地沟油

宋体

非食品原料

监管

《京华时报》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单一的“重典刑罚”解决不了地沟油之惑

济北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生产销售“地沟油”定罪罪名及量刑标准,明确了7种违法行为,罪大恶极者可判死刑。自去年以来,“地沟油”屡见媒体报道。公安部称自去年8月以来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打掉多个黑作坊。但地沟油鉴定尚缺少统一检测标准。(《京华时报》 224

 

明确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和“最高可判死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我国对于地沟油的监管与惩治已经进入到了“重典时代”。在世界各地流行“废除死刑”的当下,我国对地沟油的司法态度却反其道而行明确了“可判死刑”态度,凸显了司法部门整饬地沟油问题的决心与魄力。对此,公众当然有理由期望:地沟油再也不会流上餐桌了。但是,期望似乎也只是期望,我们的餐桌上果真就不再会出现地沟油了吗?对地沟油的“重典刑罚”是的公众一直期待的那款“杀毒软件”吗?

 

不可否认,在此之前,我国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惩处力度并不大。换言之,就是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犯罪成本非常低。判罚的依据只有《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者,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我们也能看到一条无关刑事的处罚规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然而,在现实中,至今有据可查的生产地沟油被判刑的案例,并不多见。加重刑罚,提高犯罪成本,自然有助于解决地沟油难题。

 

可是,地沟油问题非常复杂,司法、技术、监管,样样不能缺。而司法仅仅是解决地沟油问题一个方面。要明确的是,“最高可判死刑”只是作为一种威慑力被提出来的。而这个从属于司法层面的威慑力,还要通过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监管来实现。如果没有日常的监管,地沟油早晚会一次又一次冒出来,到那个时候,现在提及的“地沟油死刑”的作用也仅仅是大快人心。而对于那些身心受伤的消费者来说,有些东西已经无法挽回。

 

司法与技术,从来都不是最困难的问题。司法威慑,已经初步建立;技术检验方法,或许在未来一段时间也会被攻克难关。公众担心的,只剩下了食品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这个日常管理,诚然面对诸多困难,比如说人员不足,监测技术不完善,设备不到位,但是最主要的东西其实不是这些。在这些客观原因之外,我们更应该问一问监管部门,态度有没有端正,有没有尽心尽力?有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如果监管部门没有根治地沟油的态度,再先进的方法也会变成摆设,再严苛的司法,也只是纸上谈兵。在技术与司法面前,只有职能部门的执行力才更应该值得信赖。决定地沟油能不能出现在餐桌上的根本因素不是我国的地沟油检验技术达到了国标领先水平,生产销售地沟油可以判处死刑了,而是食品监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是否有效行使了自己的职责。

 

对待地沟油案件,我们缺司法保障,但更缺态度。西方社会对于地沟油犯罪的惩处并没有明确死刑的标准,但他们的餐桌上却极少出现地沟油,这证明了比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地沟油惩处标准更实用的是建立世界领先的地沟油监管态度。倘若监管一如既往的像牛栏关猫,地沟油必将重返饭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