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须听证”让民意归位
(2011-11-16 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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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民意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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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须听证”让民意归位
济北南
商务部制定的《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要求,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程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北京晨报》 11月15日)
“听证”,对公众来讲,本是带有褒义的好事。只不过,因为近些年来“逢听便涨”的故事上演了无数遍,“听证达人”和“听证专业户”在全国各地都涌现出了不少,以至于“听证”二字越来越因为过场化和形式化,而变成一个中性词或是贬义词了。而商务部制定的《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要求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举行听证程序,似乎让公众看到了“听证”二字价值回归的可能。更重要的,民意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听证不专属于价格领域。本来意义上讲,听证应算作一个民意上传、政意下达的中介,或是双方进行交流的平台与论坛。依此延伸开来,只要是事关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或涨价行为,都应该有个听证的过程。遗憾的是,我们仅仅在《价格法》规定的涨价听证中,找到了些许听证的影子,至于对行政处罚进行,一直离我们很远。我们印象中,行政处罚傲慢的不得了——开个单子罚你,哪管你有没有话要说?
实职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听证程序”。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要走的“听证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然而,因为权力不习惯于屈尊,行政处罚听证便迟迟未能到来。
其实,《价格法》与《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时间很是相近,并且,《价格法》的颁布还要晚一年。但《价格法》对于听证制度的践行却走到了前面。虽然问题多多,形式化严重,专业户、钉子户每个城市都有,但毕竟走在了我国听证制度的最前沿——这不免成为一种纠结。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听证制度也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细致的程序性安排和可操作性规范,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明确规定及部分官员的理解支援,以至于我国社会对于听证的理解还很是偏颇。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可以视作开了一个好头。“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必须举行听证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充实了听证内容,肯定了民意的重要性,更主要的让部分权力部门低下了高傲的头。或许,专属于权力的傲慢就会慢慢祛除。因此,笔者希望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了听证议程的法律得到落实。而只有听证制度慢慢落实,民意才会被抬至本应有的高度。
民意大于天。但民意不能凭空而上,民意需要听证制度作为翅膀。作为尊重民意的重要环节听证制度,自然需要在多领域落实归位。当然了,在价格领域的听证制度还要剔除过程化、形式化,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既要积极报名,又要积极监督,而不是坐视一个又一个听证专业户的产生。总这,在听证的大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