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追尾:重大责任事故不能无重大究责
(2011-10-08 1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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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追尾:重大责任事故不能无重大究责
王传涛
上海地铁“9· 27”事故原因查明:行车调度员在未准确定位故障区间内全部列车位置的情况下,违规发布电话闭塞命令;接车站值班员在未严格确认区间线路是否空闲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发车站的电话闭塞要求,导致10号线两列车追尾碰撞。上海地铁9·27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其中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调度长汤志华、调度控制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阔康、申通集团总调度所副主任朱利敏给予行政撤职。(新华网10月7日)
国庆假期期间,上海地铁9·27事故调查组没有休息,完成了事件定性并处理了12名责任人,敬业精神值得钦佩。然而,在看到调查组的定性与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之后,笔者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此次地铁追尾事件被定性为“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怎能没有人承担起其中的重大责任呢?或者说,撤掉3个人的职务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吗?
271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相对于12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行政撤职的处罚而言,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不对等的。仅仅处罚了10号线的高度长、副经理和副主任等几人,显得很像“轻描淡写”。而且,对于这样一起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而言,仅仅用轻描淡写的撤职来做为“严肃处理”也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上海地铁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事故了,谁也不能保证从今往后,上海地铁就完全安全。因此,只有加重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才有可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调查组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的处罚。但是,无论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是《安全生产法》,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文中基本都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是否有人应该在此事件之中承担起相对应的责任呢?
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有一个相对应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此次地铁追尾事件被定性为“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那么,司法就应该给此次责任事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现在的处理过程还没有进行到刑罚过程,但公众不希望“一撤了之”、“撤职了事”。
另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事故发生单位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于以上两种处罚,调查组及上级安监部门也不应一笔带过,罚了多少款、是否暂扣或吊销其证照,应该公示与众。
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能没有重大责任的担当。人的性命安全,不能屡屡成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验品。敬畏生命安全的精神,在这个“多事之秋”必须得到重申。而在事故发生之后,敬畏生命安全的主要途径应该是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还公众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