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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迷恋“小孩烧山大人坐牢”标语的功效

(2011-09-03 13:39:33)
标签: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别迷恋“小孩烧山大人坐牢”标语的功效

王传涛

重庆涪陵区焦石镇林业站为了辖区内10多万亩林区安全,张贴了不少防火警示标语。日前,有网友在论坛发了两张林区照片,照片上“小孩烧山,大人坐牢”的标语引起网友热议。91日,该站站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标语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标语贴出来后,效果很好”。(《重庆晨报》92日)

 

不看广告看疗效。既然标语“小孩烧山,大人坐牢”起到的警示效果很明显,则也好像印证了这一标语的正确性。事实果真如此吗?在笔者看来,一句标语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准确与这句标语能否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如果过度迷恋此类不正确但效果很好的标语,很可能会给人以错误的法律知识普及。所谓的效果好,也可能仅仅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效果好,殊不知,错误的标语也正在进行着错误的知识宣讲。

 

“小孩烧山,大人坐牢”到底错在何处?依据《刑法》,坊间所称的“放火罪”或“纵火罪”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案件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另外,《森林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小孩子来说,以上犯罪可能会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免除刑事责任。但具体到是小孩还是大人坐牢,还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视情况而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小孩是否坐牢的问题,是完全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的。而到了“政府收容教养”的级别时,小孩子也是可以“坐牢”的。显然,无论小孩是否坐牢,大人并不会、也不能代子受罚。

 

“子不教,父之过”不等于“子犯罪,父坐牢”。现在法治的特点之一,就是要追求法律问责的准确性。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可能出现亲属之间相互代罚的现象。因此可以断定,标语“小孩烧山大人坐牢”在法理上就是错误的。虽然张贴之后的宣传效果很好,但是这与“禁止××,否则××(骂人之语)”并无二致。因为内容本身的错误性很容易给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误导,这样的标语还是早些摘下为好。

 

标语反映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反映了政府部门与官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理解把握程度。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所悬挂的所有标语都应该既要文明,又要正确;既要文雅,又要准确。否则,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然而,纵观我们身边悬挂的各类标语,不文明、不正确、不文雅、不准确的标语却是比比皆是。这不免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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