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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夫妻共有免契税”不是最终目的

(2011-09-01 21:52:14)
标签:

房产

南京

宋体

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正名“夫妻共有免契税”不是最终目的

王传涛

8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网站91

 

在经过各地征收房产更名征税的一番乱相之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就此事做出了最终答复:免征契税!听到这四个字之后,网上民声欢呼一片。虽然这个答复来得并不是很及时,但也不能说已经迟到,因为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必须说,在“税负过重”问题几乎在坊间达成共识的当下,免除夫妻一方房屋变更为共有免契税在必要的时候迎合了民意,多多少少为被质疑为“趁火打劫”、“雁过拔毛”的税收政策,增加了几分正当性。

 

但是,“夫妻共有免契税”得到正名并没有带来民意的狂欢。为何?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使得民众仍有顾虑。其一,许多地方已经征了更名契税,更为甚者,南京7天之内更换了三种契税政策,那么,那些已经为更名而缴了税的纳税人,他们为临时政策或是地方政策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些代价应不应该得到退补?在笔者看来,临时政策与地方政策在实施之前,最应该先规避的,就是纳税人的损失。而一旦造成损失,一定要跟进退还与赔偿。

 

其二,今后,对于国家税收与财政部门未做出表态的税种,地方政府是征收还是不征收?再出现这样的征收乱相,又该如何处理?如果乱征,有没有必要的问责?这些问题,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并没有做出解答,更没有发现一些文件精神。如果没有问责、没有处理,则很可能是助力地方税务部门盲目征税、故意征税的势头。而本应有的征税精神必须得以重申:可征可不征或上级部门并未做出解释的税种,一定不能征。因为,政府每增加一个新的税种,民生就会多上一种负担。

 

其三,税收政策的解释,最好与司法解释同时出现,即便不能同时出现,也要及时跟进——这是教训,更是规避民生付出不必要代价的最好办法。其实,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相关财政与税收部门就应该预期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的民意反弹与改名现实,而如果此通知能早日下达,也不至于出现地方税收乱相。说得不客气一些,这反映了我国各职能部门之间生疏的工作配合程度,以及不高的办事效率。

 

征税并不可怕,怕的是乱征税。这一次,一些地方税收部门就导演了“乱征税”一幕的出现。虽然“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让夫妻更名不再有税负产生,但摆在税务与财政部门面前还有更重要的任务,即规避每一种法律变更之后的征税乱相,提高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提高答复民意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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