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铁道部,为争取那些被遗失的权利
(2011-08-12 08: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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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权利公共交通工具肢残人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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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
8月11日是全国第二个“肢残人活动日”。10日,河南省二级肢体残疾人王金雷将一封由353名残疾人签名的建议信寄往铁道部,建议铁道部依法为残疾人的列车出行提供便利和优惠,如设置如厕辅助设施、设立残疾人专座以及给予残疾人车票半价优惠等,以解决残疾人乘火车出行难问题。(《京华时报》8月11日)
近些日子,铁道部可谓麻烦不断。这才刚刚有了点退出公众视野的苗头,一封由353名肢残人签名的建议信,又将铁道部推到了舆论旋涡之中。直到这个时候许多人才意识到,我们身边的肢残人,在乘坐火车根本享受不到任何特殊关照,铁道部门在盲目追求速度的同时不仅仅忘掉了起码的安全,还忘掉了那些本应得到悉心照顾的残疾人。
无座便器、无专座、无半价,是肢残人在火车上的尴尬遇境。然而,如果将肢残人的权益问题扩大至整个社会,那些被遗失的权利还许许多许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显然,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并不单单是指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是否都照顾到残疾人了呢?《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对于此条而言,相信许多城市的公共设施都还比较落后。
残疾人,是权利遗失的重点领域。但进一步说,整个社会结构之中,权利被遗失掉的社会群体又何止于残疾人?城市的“漂族”、“蚁族”和“夹心层”如何实现他们的住房权利?农民工们如何实现他们的正常发薪水的权利?农民工子女如何实现正常上学的权利?老人如何实现“老有所养”的权利?病人如何实现“病有所依”的权利?……诸如此类,反映出来的是整个社会的权利贫瘠现状。
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之中存在许多被遗失权利的人,那些叫做“保障法”的法律,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盲点或死角。此种现实之下,更多的人选择了沉默与顺从。殊不知,靠权力施舍而得来的权利不仅难以实现,即便实现也都不是健全的,有些已经被权力遗忘甚至遗失的权利,是要通过自己和争取来实现的。否则,权利就不会实现增长,社会就不会实现进步。就像胡适先生所讲的,“争取个人的权利便是争取国家的权利。”不争取那些属于自己的权利,只能培养奴性。
从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论,争取个人的权利,标志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只有公民意识慢慢成长成熟,社会才会发展成为权利意识明确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从政治参与、社会进步的角度而言,向职能部门上书争取权利是正常的政治参与,是倒逼权力体制实现良性改革的助推器。相反,权力可能会习惯性地排挤权利,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永远都得不到伸张。
争取那些被遗失的权利,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参与所有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务,参与所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除了上书、信访两种形式之外,主动参与听证会、监督并质疑政府网站的公开信息与各部门公开的三公消费情况,都是争取权利的形式。那些墨守成规、逆来顺受、甘于现状的思维,应该要换一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