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的钓鱼执法同样是社会毒瘤
(2009-11-16 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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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的钓鱼执法同样是社会毒瘤
“为人民”的钓鱼也是旁门左道
对深圳“为人民”钓鱼执法的三重疑问
近日,深圳一些医生反映深圳市社保局"钓鱼执法"。执法方式大多为,假扮患者引导医生看病,并以不核对医保卡为由对医生进行处罚。目前已有部分医生因遭到"钓鱼"执法而被辞退。针对医生们的质疑,社保局不愿做正面回应。(11月16日《齐鲁晚报》)
深圳的这种钓鱼执法,意在将“不认真核对医保卡”的医生“引蛇出洞”,从而将那些不符合医生职业道德的“问题医生”剔除出医生队伍。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站在了对患者认真负责的角度上,能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正义性”。所以在网上,有许多网民认为这种钓鱼执法是“为民的”,有许多人也是持支持态度的。对此,笔者丝毫不以为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
其一,这种钓鱼执法的前提是错误的,即“钓鱼者”使用的手段是违法的。法律法规既然要求医生在给患者看病时,认真核对医保卡的信息及身份的真假,那么就会有同样的要求来约束患者。也就是说,患者拿着别人的医保卡、或者有错误信息的医保卡就医,本身就是违法的。倘若前提都无法律之正义可言,又何来结果之合法性呢?
其二,这种钓鱼执法的导向是错误的,它将法律执行的目的引向了“惩戒”。众所周知,任何一项法规的落实或法律的执行,都必须以“惩前毖后”为目的,单纯的惩戒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显然,这种“为人民”的钓鱼执法,是将对医生群体的惩戒放在了第一位。虽然现在的社会中,医患纠纷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而医生失去医德、唯利是图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但我们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这样,医生的医德建设及职业道德,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南辕北辙。
其三,这种钓鱼执法的会消弥掉制度的可靠性。在一个高度文明的法治社会中,根本不需要人为地或刻意地去打击某种现象、某种行为。如果一时的突击行动能够起到“卓有成效”的作用,这恰恰反证了制度的不可靠性,映衬了人为因素的嚣张性。对于这种“为人民”的钓鱼执法,同样适用。打击医生的违规行为,首先应该依靠法律的正面防御能力,至于其他,都只能是“旁门左道”。
必须要清楚,社会的正常运转靠得是法律和制度,所有的人为因素都将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消极意义。试想一下,如果任一个职业者、任一个社会人都随时面临着来自各个执法部门的选择性执法,这个社会势必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可以肯定,无论是上海式的钓鱼执法,还是深圳的钓鱼执法;无论是运管部门的钓鱼执法,还是社保部门的钓鱼执法,都是社会的毒瘤,都不应该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