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怎么还得需要单位的“排队批准”
(2009-04-01 12: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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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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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报料称,成都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的女职工如果想怀孕,必须先经院方批准,否则难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我们医院的女职工怀孕需要排队。如果没有经过医院允许,擅自怀孕,将享受不到相关福利待遇”,记者的走访证实了这一消息。(4月1日《华西都市报》)
想要生孩子还要经过单位的审批,审批不过还要排队等号,真是闻所未闻。笔者不禁要问:生育权什么时候变成了一种单位的施舍品——如领救济粮一般发放?按照院领导的说法,医院的确也有些难言之隐,“有些女员工刚怀起,就想休假,动不动就休7至8个月,任何单位都请不起”,但这并不能成为院方不让其享受福利待遇的理由和借口。面对这样的事情,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什么?
首先,单位组织对于员工基本人权的忽略是首要原因。无可否认,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在长期的社会过程中,我国自古代开始就一直充斥着“存天理灭人欲”以维护集体利益的价值观念,可以说浩浩浩五千年文明史中,人文主义精神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奢侈品。可是近几年来,“以人为本”为核心思想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是旨在重视每个人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当然了,从重视到“融入到血液”里还是需要有一段时间的。
长期以来,许多单位福利制度的建设存在严重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更多的情况是,许多单位把福利当成是激励员工们努力工作的一个砝码,努力工作便能有较高的福利的做法的确有利于单位的管理,但是享受单位福利是每一个职工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又怎么能当成一种砝码呢?具体到此事上,“私自怀孕是享受不到单位福利”很明显是与正常的福利制度想违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许多单位认为给员工发福利是一种恩赐,而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
当生孩子都要排队的时候,单位已经将自己的魔爪伸向了员工的卧室乃至卧榻之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若从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单位一方面要健全自己的福利保障体制,另外一方面还要学会如何运用“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