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推出的“十条禁令”能禁多久令人担忧
(2009-03-01 17: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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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推出的“十条禁令”能禁多久令人担忧
“十条禁令”不是推出,只算重申!
王传涛
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公布“重庆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包括“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服刑(劳教)人员”,会上他提到在云南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3月1日《重庆晚报》)
一次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为全国的司法界敲响了警钟——原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如此重要。值此风口浪尖之时,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建设必不可少,重庆市司法局也也推出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服刑(劳教)人员”等“十条禁令”,彰显了其整顿监狱纪律的魄力和勇气。但是,这“十条禁令”能禁多久却不得不令人担忧,因为在此之前,我国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有司法界多次推出的“十条禁令”。而禁来禁去,却仍然禁不住“三年两死”的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游戏。
再往前推,关于“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服刑人员”式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法令在建国之初就有。在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发展过程中,这种法律和禁令更是不在少数。早在1994年12月我国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第二章第十四条内容中,就有关于“体罚、虐待、侮辱罪犯”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意见。
最近的一次当属2006年2月14日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其中就有“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的明文规定。事隔不久,司法部又将“六条禁令”补充为“十条禁令”,其中首条内容便是“严禁直接参与或指使、默许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而此次重庆司法局推出的“十条禁令”充其量只是一种重申或是再次强调。
但是,“禁令”毕竟不是法律,而其对监狱警察的约束性自然会减少许多。“禁令”往往用“禁止”的强硬语气而忽略了事后的问责和处罚事宜,虽然“禁令”后面也会附上“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语句,但这种处罚毕竟还仅仅是一种人为的命令。如此一来,如若再发生“躲猫猫”式的类似事件,我们还是习惯于“人治”而非“法制”。
既有法律,又有“禁令”,而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落实。法律存在而被忽视,禁令存在而被遗忘,这都是一个时代的可悲之处。如何让现有的法律和“禁令”发挥现有的作用,或许才是相关人员最应该做的事。窃以为,有赖于关于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快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出台是首要一步;而对监狱警察人员的作风建设也不可缺少,与此同时,必须严惩“躲猫猫”事件的所有“躲猫猫”者,以警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