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思铁
据南周《家族、村民集体“强奸”事件——魔幻现实,抑或另有隐情?》称,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表示:“后期小女孩乱说,有的没有的也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汤兰兰精神是否正常,以说明她是不是有精神疾病。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0〕精鉴字第56号记载,“被鉴定人汤某某目前未见精神异常”。(判决书)所以,她的乱说是正常人的乱说。
从判决书和相关主要公媒体报道来看,汤兰兰不仅后期“乱说”,前期也存在“乱说”,譬如对于购买影碟机的时间,汤兰兰曾给出“2003年夏天”“2004年秋天”等多种版本。
由此还“误导”了警方、检方,所以,检方第一次起诉查明,“2003年初”,汤继海夫妇从镇上购买了一台影碟机和多本黄色影碟;第二次起诉时不再提购机时间。为什么不再提了,是因为后来查明购买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
那么,既然这样“乱说”,乱说的可以作为证据吗?我们还以影碟机为例,当得知影碟机买于2004年1月15日时,汤兰兰的陈述陡然增加了一句:“2003年的影碟机应该是借的”,一个“应该”就铁定了两起指控。
其次,汤兰兰乱说与不乱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她究竟没乱说的有哪些,乱说的又有哪些?为什么和鉴定证据不符的其他人员都认定为有的,同等条件下的蔡小令却认定为没有?这些,我们不可乱猜测,只有靠五大警方等,才能给出标准答案了。
汤兰兰后期“乱说,有的没有的也说”。根据汤兰兰举报,警方在询问之时,迅速刑拘相关嫌疑16人。而被汤兰兰控告性侵的人数还在持续增加,后来她在询问时说,除了这些人外,“还有二十多人”。
那么,我们试分析,汤兰兰“乱说,有的没有的也说”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一种有“看不顺眼”都说,或有“大靠山”的感觉澎胀,譬如,在警方询问报案动机时,他说干爹干妈“很支持我”;在打敲诈电话时,她威胁对方说:“你愿意来就来,不愿来就拉倒,反正明天公安局就让我中午去回复。”这是她的一面。
另一面,有没有可能警方办案的方式有欠妥的地方,使汤兰兰有空子可钻,就“乱说,有的没有的也说”呢?!譬如,汤兰兰笔录里明确讲李忠云说“贾德春叔叔打电话来问强奸的人里边有没有蔡小令”。但是,贾德春警官已经出庭作证,否认了李忠云、汤兰兰所说的这一事实。
这里,我们姑且相信贾德春作证为真,那么,汤兰兰撒谎成性,就不应引起警方的高度警惕注意吗?而且,进一步地说,这已经不是普通的谎言,已经涉嫌诬陷了,为什么警方就不深入调查呢?
对警方,汤兰兰辜且都可以胆大妄为地公开诬陷,那么,对普通的东龙山屯的那些目不识丁、老实巴交的农民呢?又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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