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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系列】汤兰兰案质疑(61)为什么让李忠云当监护人?

(2018-06-12 12:36:30)
标签:

系列

性侵

汤兰兰案

冤案铁案

杂谈

分类: 汤兰兰案

  文/王思铁

 

    据澎湃新闻《 少女称遭父亲等十余人强奸 将全家送入狱后失踪》称:“王丹阳还注意到另一个细节——汤兰兰笔录中的‘监护人’是其干妈”李忠云。

 

  该文接着称:“报案当日,警方对汤兰兰的询问笔录上,落款处有“‘监护人:李忠云’的签名。报案次日及报案后第五日的询问笔录上,同样有李忠云的签名。直到次年20095月,检方对汤兰兰的询问笔录上,依然有李忠云的签名。”

 

    上述4次李忠云作为监护人签名,前3次在五大连池市龙镇公安分局,最后一次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汤兰兰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是李忠云?换句话说,李忠云有这个资格任汤兰兰的法定监护人吗?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吧!

 

    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上可知,汤兰兰的父母、祖父母,已被刑拘,失去监护人资格。这时汤兰兰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外祖父母担任。

 

    据财新网报道称,汤兰兰曾多年寄住在姥姥家,汤兰兰姥姥家与姨妈万秀莲同在一个村屯,即二农山农场。汤兰兰姥姥完全有这个条件、资格担任汤兰兰法定监护人。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而李忠云则绝对没有资格担任汤兰兰法定监护人。

 

    那么,五大警方、黑市检方,为什么要违法剥夺汤兰兰姥姥的监护权,为什么要违法给予李忠云以法定监护人权利呢?

  

    不去评价本案是不是有刑讯逼供,但是从判决书看警察抓人的时候除了一分汤兰兰控告书手里是没有别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把16个人抓进看守所是不是违法?而这个控告书正是李忠云带着汤兰兰交给龙镇公安分局的,当天的询问笔录监护人写的正是李忠云。


    总之,找一个与汤兰兰监护人身份毫不相干的人来充当其监护人来报案指控汤的亲人,说轻一点,是警方知法犯法以及程序错误,说严重一点就是剥夺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的代理权,以便施行蓄谋栽赃陷害。难道不是吗??

    

    说明:本系列根据判决书和重要新闻资讯推理撰写,一切以官方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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