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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汤兰兰案系列性侵冤案铁案 |
分类: 汤兰兰案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自的职权范围是哪些?《
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这里先说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注意: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据判决书及公媒体资讯显示,2008年10月27日,李忠云带着汤兰兰到五大连池市龙镇公安分局报案;公案机关即立案。
10月28日,五大连池公安机关十多辆警车到兴龙山屯抓人,当天抓了16人中的汤继海、万秀玲、汤瑞景、李秀芝等15人。抓捕村主任刘万友时,村支书秦怀玉很纳闷,问发生了什么事?警察反问:“你们村发生那么大事,你难道不知道?”
五市公安机关在24小时就能把这个未成年人写的极为简单的涉及多人作案的报案材料审查核实清楚,这简直是天方夜谭。
汤兰兰是否真的受到性侵,需要经过医学检验来证实;是否是她所指认的人对她实施了性侵,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印证。
检验、收集其他证据,这不是24小时内就能完成的。很明显,公安抓人的依据仅仅是汤兰兰的一面之辞,是未经核实的材料。
但是,更令人震惊的是,案发10年后王凤朝曾对记者解释,“包括女孩认他们做干爹干妈、自己的问询笔录及其小女孩10月3号写给公安局的求救信,都是2008年12月28日警察抓人后”,按警方要求补的。
汤兰兰案所控告的60来个涉案人员,不属杀人纵火类嫌疑人员,又不会逃跑自杀毁灭证据,公安急着抓人没有理由。
一位退休厅级老检察长对笔者这样说:“先有证据再抓人,这是刑事诉讼的办案原则。”我们设定王凤朝对记者说的为假,哪么,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这样猴急抓人,究竟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