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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汤兰兰案 |
汤兰兰案中,陈春付为三起个人作案之一。这是一个单独作案事件,没有同案犯可以作为互相论证的,而且陈春付始终不认罪,是“零口供”定罪。
一是判决问题
判决书第15页:“(七)2004年的一天,在兴安乡兴龙山乡小学担任汤某某班主任的被告人陈春付故将放学后的汤某某单独留下,在教室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汤兰兰指控陈春付强奸她,陈春付说没有。那么,需要汤兰兰提出证据并说出细节,起码要说出具体的是2004年哪月哪日。然而,只说“2004年的一天”,可2004年是闰年共366天,究竟是哪一天呢?
二是证据问题
接着判决书列出了以下四条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春付供述其在在兴龙山村小学担任汤某某班主任期间,在教室内将汤某某强奸的经过”。
“2、被告人万秀玲供述汤某某对其说过老师陈春付对我摸摸索索的给我干,后来万秀玲找陈春付老师他不承认”。
“3、被害人汤某某陈述陈春付留我在学校值日,在教室内和我发生性关系的经过”。
“4、证人司永生证实我在上小学四年级时夏天的一个中午,老师陈春付在快要放学时,在班上说让汤某某放学后值日,教室里只有陈春付和汤某某,我放学后就回家了。”
以上四条证据,有哪一条称得上是证据确凿呢?
三是疑点问题
据资料显示,2008年10月28日,汤兰兰在接受龙镇公安分局询问时称:“有一次在陈春付与她发生关系时,被学生司某看见了”。但在2008年11月1日,司永生在接受五大连池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时,被问及“你是否趴在教室窗户上看到陈春富(付)和汤某某在教室发生两性关系”,司永生称“没有看到过”。
首先,司永生作为汤兰兰的同学陈春付的学生,立场相对公正。但是司永生并没有提供目击性侵案的证明,如果真的目击性侵,对他的冲击应当非常之大,肯定应当记得具体时间。
其次,司永生出来作证,本身就有立场问题。要知道这个证据被警方采用,如果不是有关立场,普通人是不愿意作证的。可是,我们又看到了一个事情,当时到兴龙山村抓人的派出所长叫做司永军。司永军、司永生,是不是很巧合?不,有网友帮助笔者证实了这两人是宗亲关系。
第三,还有个关键问题:时间。判决书说陈春付“2004年的一天”性侵,证人司永生证实“在上小学四年级时”,那么,“2004年”是“在上小学四年级时”吗?不是。从三联生活周刊的报道推出应是2006年。那么,为什么要把发生时间2006年提前到2004年呢?
第四,现实中,是有老师性侵学生的,但是多数这样的性侵案,大多是发生在老师的宿舍,很少发生在教室里,因为教室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实在不是一个性侵的好地方,不舒服不说还容易被人发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陈春付对汤兰兰的性侵,根本就不存在,纯属诬告;这也和陈春付的零口供,出狱后不停申诉喊冤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