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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证责任倒置打破消费者维权瓶颈

(2013-04-25 01:53:00)
分类: 时事评论

  文/晏扬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千呼万唤,举证责任倒置终于有望写进消法。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举证、协调、起诉、索赔等各个环节,其中“举证难”堪称一个瓶颈——既然无法举证,也就无法协调或起诉,进而无法索赔。所以,要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首先破解“举证难”。

  眼下的消费维权,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看上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很多时候,要消费者举证实在勉为其难。以近年来投诉量剧增的汽车消费为例,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汽车专业知识,车子出了问题,车主一般只知道“病症”,却不知道“病根”,甚至不知道是车子原本有问题,还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如此,在与经销商或汽车厂家协商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受摆布、被忽悠在所难免。

  当然可以愤而起诉,但起诉仍需先举证,举证需先对车辆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专业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极少,鉴定费用畸高,有时甚至高于车价,一旦最后维权失败,这笔费用就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更要命的是,这些鉴定机构一般还不受理私人汽车质量鉴定申请,这无异于把维权者逼上绝境——光有汽车“三包”有什么用,“举证难”问题若不解决,再好看的规定也只能让车主望梅止渴。

  汽车如此,电脑、电视机、电冰箱以及房屋装修装璜同样如此,作为“外行”的消费者往往很难举证,或者举证不被认可。因此,将部分商品、服务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改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务实的选择,也是必要之举。在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况下,消费者除非有证据证明产品和服务存在问题,否则经营者不予赔偿;而在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的情况下,经营者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产品或服务没有问题,或者问题由消费者所致,否则就要予以赔偿。显然,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变化是根本性的,相当于打破了消费者维权瓶颈。

  有人可能说,如此规定是不是过于偏袒消费者?是不是对经营者不公平?其实,举证责任倒置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经营者的强势地位。经营者是“内行”,如果其产品或服务确实没有问题,他们有条件、有能力“自证清白”,或更有办法举证消费者存在过失。因此,经营者不会做“冤大头”、吃不了暗亏,只不过很难像以前那样随便占消费者的便宜罢了。

  何况,按照上述草案,举证责任倒置的覆盖范围有限,且限定在六个月之内,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经营者的权益,意在达致权益平衡,而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商家只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才能倒逼自己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竞争力、做大做强。这个简单的大道理,想必每个商家都是懂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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