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时事评论 |
文/晏扬
从明年起,浙江省扶贫标准将提高至4600元,无论绝对数额还是相对比例均为全国最高。据预测,扶贫标准提高后,浙江省10.9%的农村户籍人口约350万人将因此受益。
扶贫标准又称贫困标准,扶贫标准越高,统计意义上的贫困人口就越多,扶贫对象增加,即意味着政府扶贫范围和力度增大。去年11月,我国扶贫标准提高至2300元(2010年不变价),全国贫困人口因此猛增至1.28亿人。鉴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更像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量身定做,它只是扶贫标准的“基数”或底线,而经济较发达地区,显然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较高的扶贫标准,将相对贫困的人口纳入扶贫范围。
浙江省将扶贫标准提高至4600元,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两倍,换算可知,4600元大致相当于日均2美元,与国际上的相对贫困线相吻合。这样的扶贫标准,对外真正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对内则树立了一个标杆,一个加大扶贫济困力度的标杆,一个体现政府责任和良心的标杆。
有人可能说,浙江省经济较发达,所以有能力将扶贫标准提得这么高。这话不无道理,却也不尽然。查阅资料可知,广东省目前的扶贫标准为2500元,明年拟提高至3200元左右;山东省前不久宣布,该省“十二五”期间的扶贫标准为2500元;作为西部省份,陕西省的扶贫标准也达到了2500元;还有很多省份没有自己的扶贫标准,即以2300元国家扶贫标准为标准。可见,各地扶贫标准虽与经济实力有关,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扶贫济困的决心,说到底就是愿不愿意自我加压,将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弱势群体。
笔者认为,地方扶贫标准的确定,不能全凭地方政府自觉,而应有规矩可循。换言之,应当给地方扶贫标准确立一个标准。
这个标准就是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占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的近39%;浙江省4600元的扶贫标准,占该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7%;广东省则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3%确定扶贫标准,故拟于明年提高至3200元左右;去年7月重庆市政府网发布消息称,按照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确定新的扶贫标准……可见,各地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相差较大,随意性较大。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扶贫标准有差距,这可以理解,但各地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应该大致相同。也就是说,各地将多大比例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范围,不能太随意,而应有所约束,地方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全国的比例。
给地方扶贫标准确立这样一个标准后,显然,凡是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水平的省份,都应确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省级扶贫标准。一个省(区)之内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各个市应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市级扶贫标准。很多城市其实已经这样做了,比如:杭州市的新扶贫标准为6000元,高出省级标准1400元;山西省的扶贫标准为2300元,太原市则将扶贫标准提高至3500元。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建立多层次的扶贫标准,应该成为我国扶贫工作的特色之一。
“贫困”既是相对概念,也是动态概念,所以,扶贫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不可或缺。要认识到,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总会有一些相对贫困的人口需要政府伸出援手,而促进社会公平、扶助弱势群体永远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与其比GDP,比财政收入,不如比一比扶贫标准,这才是地方政府应该倾力打造的“形象工程”。
(新华每日电讯特约评论,刊于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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