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九十八:魚 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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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鱼渔本义本字文化 |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
《說文》:“魚。水蟲也。象形。魚尾與燕尾相似。凡魚之屬皆從魚。”在甲骨文系統中有些甲骨文“燕”和“魚”的尾巴相似,但是大多數甲骨文“燕”的尾巴都是用單線條造字的。由于以往的甲骨文研究不是很精細,所以對有些甲骨文字的分析不是很透徹,以致發生了一些混亂。例如甲骨文的“漁”字比較典型,這裡引用馬如森《殷墟甲骨學》一書的收錄如下:
魚群
魚汛
其它的甲骨文工具書收錄的甲骨文“漁”字更為複雜。圖二中的甲骨文字實際上是三個本義不同的本字。例一和例四本義是處于水環境中的魚或魚群;例二是以手執網捕魚,這是本字;例三是以手執鉤釣魚。就現代漢語的漁字所定義的本義“捕魚”而言,只有例二是符合標准定義的。就卜辭內容和上述甲骨文的使用看:
卜辭:“王。漁。十月”(前6·50·7)
卜辭:“壬。弜漁其狩”(佚656)
卜辭:“貞:不其漁”
(前4·22·2)
卜辭:“貞:弗其囗。九月。在漁”(前5·45·4)為例三“漁”字。僅用作地名。
卜辭:“…在漁…”(鄴3·42·2)
卜辭:“貞:翌乙未乎子漁侑于父乙…”(續1·29·1)為例三“漁”字。僅用作人名。
卜辭:“貞:子漁亡其從”(合369)
這四個甲骨文字在卜辭中的使用非常規範,且本義各不相同。所以殷商甲骨文其實是很規範的一字一形一義的文字系統,是我們在研究時因為自己沒有透徹地研究造成了不應該有的混亂。
就甲骨文造字而言也是這樣。上述四個甲骨文字中充其量只有兩個動詞就是例二和例三。例三只用于“子漁”的人名,所以“漁”的甲骨文本字還是例二。而例一和例四造字中只有魚和水的意符,因為和手無關,所以不能算作動詞。
【甲骨文字本義小結】
漁的本字:見圖二例二。本義為以手執網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