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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被杀人”直击司法智商底线!

(2010-05-11 11:06:48)
标签:

法律

智商

刑讯逼供

一份

赵作海

河南省

杂谈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河南商丘发生的赵作海故意杀人的错案,无疑成为司法智商的一份绝佳的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的主体是商丘市、乃至河南省司法系统,受检验的客体为相同主体,只是检验的时间相隔十一年,到得出的结论却惊人的一致:弱智到了极点!

    十一年前的1999年,农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同村农民赵振晌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法院维持该判决。而十一年后的今天,死者赵振晌却回来了。回来的结果,就是被关押了十一年的赵作海仅用四天就被无罪释放。这个结果是必须的,唯一的,不容迟疑的。然而,此前的那个必须的、唯一的、不容迟疑的有罪判决又是怎么形成的呢。

    河南省高级法院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仅几天时间,媒体披露的商丘市法院、检察院均提到该案是刑讯逼供所致。难道十一年前没有发现刑讯逼供,十一年当中也没有发现,仅四天时间就什么都明白了吗?对此,不得不说,这个司法体系的智商真的成问题了!

    赵作海当年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有过九次有罪供述,但到了检察院就推翻了,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乃至后来拒绝受理该案。不能不说,当时这是一种智力正常的反应,也是应该所具有的一种智商水平。可是,几年之后在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时,当地政法委会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起商讨,其结果,竟然导致群体性智商降低,将一个原本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但具备了条件,而且具备了判处死刑的条件。政法委不是检察院,是否具备法定起诉条件,还是检察院的责任;政法委也不是法院,能否做出有罪判决,当然是法院的责任。如果说当地检察院、法院因受制于政法委,患了间歇性大脑空白的话,省高级法院不受地方政法委挟持,总不至于也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力吧。

    然而,当面对死者出现的事实之后,检察院、法院都一股脑地将责任推到公安局“刑讯逼供”上,至今尚未看到或听到省高级法院那些大法官们对自己智商的检验,好像他们是唯一聪明的、清醒的、明智的;你就是问问刚懂事的孩子,也知道人死不能复活的道理。说到底,公安局是不是刑讯逼供,不是造成赵作海十一年冤狱的根本。一个没有确定死者身份的故意杀人案,却堂而皇之了出自人民法院的判决,一个四十八岁的人,就被如此轻易剥夺了十一年的自由(如今已年近六旬),难道这仅仅是刑讯逼供之过吗?

    从媒体已经披露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再到今天的赵作海案,是案件判决之时个别司法人员的智力水平不足,还是司法体制本身固有问题使然?如果还不能面对这个问题,如果不能提高司法智商的话,即使再过十一年,也仍然不可能杜绝赵作海们的冤案发生。问题在哪里?

    凭我们现今司法在寻求起诉、判决赵作海案件时所表现出来的聪明才智,若要找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不难。难就难在,至今对刑讯逼供(包括对证人),检察院、法院所采取的态度和观点与十一年前并没有任何改变。我们不妨看看,多少大要案当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刑讯逼供的问题,有哪一桩哪一件在法院判决时不予采信的;多少大要案不是政法委或当局领导主抓,办案人员不遗余力地大干的。当年赵作海案的办案人员如此,难道今天的办案人员就不是这样吗?

    个别司法人员智商低而出错案不可怕,怕就怕在整体智商低,更可怕的是一再降低。只有当死人活见鬼般出现的时候,才知道自己不那么愚蠢,其实,有些案件,除了司法人员自己之外,稍有智商的人都看得明白,这样的案件难道只是个别的吗?对“文革”当中发生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归结为法律被破坏了,对于二十年前发生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推脱是法制不健全,对于十年前发生的“冤假错”案,难道就可以“当时个别警察素质不高”来推脱吗?所以,令人最为揪心的,倒不是还会出现多少赵作海们的案件,而是十一年后我们司法智商对“冤假错”案是不是仍然保持在肉眼判断死活的水平上。

    求求你们,千万别再侮辱自己的智商了,更别再侮辱他人的智商;如果我们的司法还达不到受尊崇的高度,至少也别裸露到如此低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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