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中国青年报》一篇关于北京李庄律师的报道,让“防火防盗防律师”的调侃具体化了。中国律师走到今天,似乎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由一个李庄事件居然引申到律师对国家法制的破坏。《中国青年报》为中央一级报纸,真要感谢他们把中国律师推到如此之高的程度;恐怕在此之前,还没人有这样的认识。看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司法环境的净化终于可以找到突围的路径——取消刑事辩护律师制度!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先有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先有法官迫律师就范。这个话题,在短暂的中国法制历史上已经有些“古老”的味道了。既无新意,更无创意。说不清,道不白。可是,这个问题又几乎时时刻刻提出拷问。无视不等于不存在,装傻未必就真傻。说起来,很烦;不说出来,就更烦。社会群体的智慧,一旦触及到这个问题就没有了思考的能力了。
暂且放一放,说个小事例。
博主不长时间之前辩护过一个案件。因数年前与一审主审法官因一个案件的辩护产生过节,又对该法官心窄气短有些了解,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对当事人亲属明示,取得了当事人亲属的理解,安排由本所另一位律师出庭辩护。一审判决有罪,遂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为了符合取得“新证据”的条件,对发案现场进行了拍照、制图,与另一些其它证据一起提交二审法官。二审没有开庭,亦没有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在被拖延了近九个月之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事已至此也没有什么其它手段了,申诉将来再说吧。此时,当事人亲属寄希望于尽快转到监狱服刑。可是等了几个月没有转到监狱去,只得再向原一审法官询问,得到的竟然是还没交付执行。稍有刑事辩护常识的律师都知道,在判决生效之后,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一般留在看守所执行,其它的都要转到监狱执行。到监狱先有几个月的入监集训,然后分配到具体的监狱;到了监狱,可以通过“挣分”方式获得减刑。现在监狱在这方面的管理已经常态化了。可是人在看守所继续羁押,一来亲属不能会见,因为不是短期刑的执行,二来不能尽快渡过几个月的入监集训,三来不能挣分减刑。当然,还有的就是看守所没有监狱环境宽松。总之,对于一个已决犯继续羁押在看守所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但,法官就这么做了!当事人亲属的焦急完全可以想象,我只得派律师再去找法官,“申请”尽快交付执行。此时,当事人亲属也流露出不应该上诉,不但耽误了几个月,还把一审法官给得罪了。如果要直接了当问一审法官,该法官断不会承认如此小人之举,绝对有一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最终,落得不是的只能是律师。
小事例说完了。
虽是个小事例,在“律师破坏法制”这个大的语境之下,一桩桩一件件,有多少是律师要拉法官下水,而不是法官迫律师就范的呢?律师即使个个不是精英,也不至于个个是弱智;凭什么自己辛辛苦苦所得,要给法官分一杯羹?到头来,还落得猪八戒照镜子。我不相信那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会去贿赂法官,也不相信那些法官会接受律师的贿赂。道理很简单,法官没有像我们这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律师也没有像我们这样做成充当掮客的行当。所以,如果说这类事情的关系搞不清明白,不过是装疯卖傻而已。
中国法官数量为律师一倍以上。只要与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较一下,法官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相反,律师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就是这样一个无权无势的群体,如果面对的都是铁面无私的法官,如何能破坏得了我们日趋完善的法治呢?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年薪几乎为一个警官退休金的全部。一旦我们实行这样的高薪养廉,且不说警官们能不能接受得了,法官能消受得了吗?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把一个高尚的律师职业给做走了样儿,而是把一个崇高的法律作践得不成样儿了。这个结果,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没有发言权,但我知道绝对不是律师的责任。《中国青年报》把这等历史性灾难的责任落罪律师,也实在承蒙他们用眼缝儿能加得起律师。
现在考虑取消刑事辩护律师制度还来得及。这个群体,在律师整个职业构成中的比例并不大。按照统计数据显示,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刑事案件有律师辩护,而且还有很多律师并非专职于刑事辩护,再有一部分借律师之名或根本无需律师而拉关系“搞定”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末,持续二十年时间,我们不是没有辩护律师吗,不是照样儿该判刑的判该杀头的杀,却个把律师辩护能不公正到哪儿去。好像还不够彻底,因为还有民事、行政等其它案件的律师代理,那些律师不是同样要“拉法官下水”?嗨,管不了那么多了,先把刑事辩护律师取消了再说。没有了这些律师,法官总不至于迫每个当事人亲属就范吧(那可真是无良到极点了)。所以,防火防盗就可以了,就不必费心思防律师了。没有“专职”拉法官下水的律师,司法环境的净化、司法公正的春天岂不是指日可待了。
写到此,让人振奋之感真TMD强烈!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