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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是令人啼笑皆非

(2009-11-14 23:33:09)
标签:

法律

运输毒品

藏毒

一审

熊正江

德宏

杂谈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张文凌报道,“先因被控运输毒品判死刑、后又认定主观不知情获无罪释放的莫卫奇与谢开其事件日前又有新进展。”以下是报道的几段内容,为了说明问题方便,在分段援引报道文章之后进行评述。

  第一、“11月10日,根据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因“错捕错判”遭无罪羁押451天和433天的莫卫奇、谢开其分别获得国家赔偿 50507.49元和48491.67元。赔偿由两院各承担一半。”

    赔偿的数额计算如此精确令人瞠目结舌,能算出“万千”单位可以接受,居然能够算出“毛分”来就有些匪夷所思了。不知道该两院计算公式为何,就从道理上讲,能算到“元”的单位相当可以了,那些“毛分”是怎么来的?难道对应的是该二人被羁押时间精确到几时几分吗?如若不然,就是将数额换算为整数的天数,也不应该出现“毛分”哪!真服了!想当初办案的时候,对证据的甄别是不是也如此精细,如果是的话,怎么出现一审的判决结果。和显然,当初做出夺人性命的起诉和判决,绝不可能如此认真,牵涉到赔偿了、而且是不得不赔的时候,该两院将聪明才智发挥到了极致。好有一比的话,“神八”的任务交给他们也完成得差不了。

    第二、“现年52岁的湖南湘潭籍男子莫卫奇(又名莫玮琪),在云南昆明被查出帮人带送的货物中,藏有海洛因1027克,于2008年9月17日被一审判处死刑。莫卫奇坚称并不知道行李包中夹藏毒品,于2008年9月2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也供称,‘挑夫’莫卫奇并不知道行李包里夹藏有毒品。”

    藏毒的数量之巨,若事实成立,恐怕罪该当诛。可问题在于,一审要了两个性命的判决,是不是根据的就是二人的供述,否则,查出大量藏毒是客观事实,帮人代送应是未经查明的事实,二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更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事实。报道未详述证据情况,按一般司法惯例推断,二人在侦查阶段应该有有罪供述的,不然的话,侦查机关也不能仅凭藏毒就报捕、移送起诉,检察院也不会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就批捕、提起公诉。如果不是后来熊正江被警方抓获,熊正江还有良心,上下嘴皮一碰,说“‘挑夫’莫卫奇并不知道行李包里夹藏有毒品”;最可怕的在于,他要说“知道呢”?当然,更多细节就无从得知了,例如何时抓获的熊正江,怎么抓获的熊正江,抓获熊正江又是如何涉及到该案的等等。对“金口玉言”原来不大理解,现在理解了,熊正江一句话,救了两个人的姓名,这“口”还不够“金”,“言”还不值“玉”吗?相比之下,倒是死刑判决有些不值钱,在夺命与放生之间,竟然如此简单!

  第三、“今年7月18日,云南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莫卫奇、谢开其是在受他人蒙骗、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二人的行为缺乏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要件,不构成犯罪,判定二人无罪释放。”

    上文没有说明熊正江是何时抓获的,但从去年9月25日到今年7月18日,将近一年时间高院才下达终审判决,从审限来看,抓获熊正江应在二审之后并不长的时间,否则二审审限不可能这么长。从时间推断,二审在获知熊正江的“新证据”之后也是非常慎重的。这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如果没有熊正江这个“新证据”,二审有没有理由不维持一审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二审是不是必须有“新证据”才能改变一审判决,还是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就应该撤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是否充足,一直以来是一个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中国刑事审判不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很多错案暴露出来的“证据确实充分”,不过是一个人为的标准,对非法侦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的漠视,加之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之弊端,以及上级定案等等因素,使得造成错案的必然性加大。而现在错案的标准依然停留在“有”与“无”(有罪无罪),并未上升到“轻”与“重”(轻罪重判),出现类似案件一点儿都不奇怪,相反不出倒是奇怪的。

  第四、“2009年9月17日,莫卫奇和谢开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法院和检察院认为,二人被无罪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其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从终审判决下达到做出赔偿用了四个月时间,客观讲还是快的,但还是没有通常抓人、羁押、起诉来得“神速”;重庆“打黑”不是就创造了四天提起公诉的高效率吗?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像充满惯性高速列车一般,律师对任何不公正的指责,就像要把列车引入歧途,必然遭到全力抵制,似乎全速到达终点才是唯一的目的。不知在本案当中,律师是否提出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类的辩护(我相信稍有辩护常识的律师都会提出来),但律师的“法律性思维”与司法人员的“工作性思维”产生不一致的时候,律师的“法律性思维”不但不会起到作用,相反,在很多时候会被视为“胡言乱语”;很多时候,没有权力的律师倒是对案件结果更为忧心忡忡,而握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却非常冷漠。真的为本案的结果捏一把汗,若不是熊正江,该二人必是“冤死鬼”无疑,一旦真是冤死了,要申诉、翻案就难有穷期了。

    那些已经发生的“血淋淋”的事实,以及这些带着“血淋淋”色彩的案件,何时才能不以“现金”(赔偿)方式来改变它的结果呢?被羁押几百天得到几万元赔偿算得上“高薪”了,可是谁愿意得到这样的“高薪”(况且实际上并不高)呢?生命倒是还回来了,那些精神的折磨如何还?

    判决绝不只是白纸黑字,不但会带血,而且会令草率判决者如行尸走肉般活着,就像咆哮的诗句所抨击的那样: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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