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老父心疾入院逾六十日,今天终于出院了。其间曾两次病危,幸得高超医术,转危为安。家人商量该如何表示感谢,是写封表扬信,还是送面锦旗;商量结果觉得还是送锦旗为好,一来言简意赅,二来可长期保存。遂给CCU重症监护病房和主治杨跃进副院长各送一面,以表谢忱。
先将给CCU病房的锦旗送去,找到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又叫主治医,主治医再寻护士长,众目睽睽之下将锦旗接过、展开,感谢、客气了一阵。从CCU出来,因杨院长今天上午有手术,不能直接送交,故只得到另一楼找“院办”。在“院办”大楼门口登记时,保安告知送锦旗去“审计监察室”。听后心里觉得好笑,送面锦旗难道还要“审计”一番、“监察”一下不成?不过,既然人家已经指明了,不好违反,就直接到了三楼的“审计监察室”,赶上该室无人,转而到六楼找“院办”;找了一层无此机构,只有“院党办”。一个年青干部接待,问清缘由,答复“送锦旗要到审计监察室”;向其说明来由之后,欲展开接受“审查”,对方表示不必了,可以留下代为转交。下得楼来,保安让填写离开时间;不多不少,五分钟。出来但见,CCU一护士携那面锦旗也到此楼。
以上就是到北京阜外医院送面锦旗的经过。医院不是天天去,锦旗也不是天天送,所以,无经验可谈,倒是颇有感触。大致总结:
其一,说明阜外医院对患者感谢之举是有制度可循的。保安、“院党办”都明确告知送到何处,说明这类感谢统一接受和管理。为何一面锦旗要送到“审计监察室”呢,想必是为了杜绝貌似送锦旗、实则以旗携它物;由专门部门接收(是否进行审查不得而知),既可以为医护人员说明清白,也可避免将来被“反咬一口”。CCU病房虽然直接接收了,但,一是有众多人在场,二是立刻又交到“审计监察”,仍然在遵循制度范围内。如果当时值班主任推托,也有些不近人情。充分表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其二,说明阜外医院对医护人员与患者不正常交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多年以来,医患纠纷不断,虽多发于未能救死扶伤之争,也有不少是医患之间不正当交易,即“给红包”。往往手术之前,患者亲属为了不致发生意外,以“红包”勉励医生尽职尽责;亦有在患者康复之后,为了表示感谢而为之。人命关天,患者亲属唯恐对医生打点不到。所以,“给红包”似乎成为不成文的惯例,给,是正常的,不给,是不正常的。其实,那些医术精湛者,往往德才兼备。若碰上江湖郎中,再多的钱也无法让其妙手回春。应该说,院风、行业之风与严格的制度应该是成正比的,与医术高低也不会成反比。
说到这些,倒让我联想与律师行业的比较。
律师有时候也从事救人于生死的刑事辩护,虽与医生的方法不尽相同,但从职业道德上讲,却应该没有本质的不同。那么律师行业是不是也应该建立一种严格的制度呢?当众回答,无人会说否。可一旦真的要建立一套类似“接收锦旗”的制度,怕没有几个同意的。原因在于,医生虽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从业的医院为国有(私人开业除外);而律师本身则为“自由职业者”,即使接受当事人之“红包”,也只是属于违反职业规范,不存在受贿之说。那么,是不是律师就不需要一种约束了呢?当然不是。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符合行业特点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由此引申到其它行业,尤其是禁止职务之外牟利的职业,要建立起来“接收锦旗”之类的制度其实没有那么难。比如对公安的“五条禁令”,严格到“扒衣服”的程度,就使行业之风扭转的成效在一段时间之内比较明显。当然,在整个社会环境未得彻底改善之前,任何行业都难成一块净土的;制度在这个环境当中多少还是会起到一定作用。所以,不能全部仰仗法律,除非这个法律是上帝制定的,违者,直接打入十八层地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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