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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诚,抑或放肆

(2009-09-17 23:54:00)
标签:

法律

法官

证言

一审

案件

同仁

杂谈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最近在一个中级法院办理一件二审上诉案件,因我远离该地,当事人亲属为了便于工作,在当地又聘请了一位律师同仁,与我合作。这样的搭配也是必要的,只是当事人必须多支付一部分费用,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对此,我也有些无奈。

    当事人亲属对我讲,聘请这个当地律师,一方面是出于方便工作配合的考虑,另一方面,就是听说这位律师在当地的中级法院有比较好的人脉关系。说得直截了当一些,我的作用,是能够在律师业务,当地的律师,则是偏重于关系。对此,我仍然感觉无奈。

    第一次到该地去,我与当地的律师一起去了中级法院,从进门招呼等各方面,看得出来的确非常熟络;到的法官办公室,法官还在午休。法官倒是对我这个远道而来的比较客气,提前终止了午休,开始一同讨论案件的二审。因为我做了一审的辩护工作,而且是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的,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一些卷宗未能记载的情况都比较熟悉,本来准备细致地向二审法官介绍;法官似乎并没有很大的兴趣,更加印证了一种客气,只是想听听我有什么“新的”东西。

    对于所谓“新的”东西,好像是二审法官都比较有兴趣的,好像没有“新的”东西,二审就没有了必要和生命;于是,就要律师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寻求“新的”东西。可是,在现实当中,即使真的有“新的”东西,也是要法官来认可的。也就是说,不是律师拿出“新的”东西就是“新的”,而必须是法官将“新的”东西视为“新的”。我将一审开庭之后收集的一份证人证言(开庭之前不知侦查机关没有取证的)交给二审法官,并说明这个证人证明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法官边翻阅边听,当即就做出“口头裁决”:这个证言没有什么用。开始法官还说这个案件的材料他还根本没看,天晓得他怎么立刻就判定这个证言没用。我顿住,等着法官进一步说明,法官说,一审已经认定这笔钱是受贿了,根本没有把这个证人证言的内容考虑,我也不可能考虑这个问题。

    我看着这些字从法官的嘴里一个一个蹦出来,可就是不知道法官的道理和逻辑是什么。难道一审没有考虑就是二审不考虑的理由?那还要二审干什么用呢?与我同去的律师同仁接着我的观点试图继续说服,并提出是不是能发回重审;不料想,法官竟然很“坦诚”地说:咱俩很熟,我就有话直说了,一审的法官那都是朋友,我怎么可能把案件发回去呢,发回去考评是要扣分的,是要有很大负面影响的。我先不看材料,让你先看,给我找些二审能改的理由,你就给我找这样的理由啊。言者无意,听者有心,我怎么听怎么觉得这席话是说给我听的。

    一直以来,对于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由于“错案追究”,使得二审的改判律大大降低,二审的监督作用形同虚设,对此,实务界和理论界早多有微词,但就是无法改变。现实当中,也不是一个不改,只是基本上不改。既然基本上不改,二审法官往往在案件到手之后,就“未审先判”,告知律师尽快交辩护词,尽快进行合议。法律规定是在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阅卷之后,认为事实清楚的,才决定不开庭审理,而采取“书面审”。但实践中却都是本末倒置。二审收案之后,先决定不开庭,同时就是要求律师尽快交辩护词,说是合议庭要合议,有的甚至根本不提讯被告人(这个案件也是如此);但从实质看,不过就是要把二审的过场走完。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观摩了香港、澳洲、法国法官的审案,对比中国法官,实在让人无地自容。二者比较之后明显感觉到的,倒不是中国的法官水平都那么差,也不是我们的司法体制一无是处,而是从法官审理案件表现得专业性、权威性和投入精神,更折射出我们的“过场化”;这种过场化最突出的感受,就是使法庭的审理更像作秀。

    前段时间与一个业内人士聊天,被告知,二审改判多少在年前就已经定下来一个大概的比例,而且比例定多少都是要与下级法院形成默契的,太多太少都不行。这些比例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能够用到“比例”的,那是一种幸运;这种幸运能降临到哪个案件、谁的身上,你就尽可能去想象吧。这个案件的这个法官,如此“坦率”地说明为了下级法院“朋友”法官是不可能考虑改判的,恐怕除了“比例”还有更多的不能改判的考虑.若不是这位法官,这些还都只是业内、坊间的传闻,还真的无法证实。

    人都有自尊,也需要尊重他人;一个原本令人敬仰的法官职业,却落得如此;尤其面对如此法官,如此悠然地穿着拖鞋论案,如此“坦率”告知不能改判的理由,最终令我惊愕地理解了何为“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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