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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就做不得?

(2009-08-17 00:28:27)
标签:

法律

法官

司法

律师

学者

杂谈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在昨天结束的第八届全国律师论坛上,有律师同仁在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报告后提问时,问及律师能否做法官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是什么新话题,但自几年前最高法院招聘律师夭折之后,就不再成为热点了。由这个问题,我联想到现在很多法院、检察院(下至基层,上至最高)纷纷聘请高校教授、学者担当或副检察长或副院长等要职。这些教授、学者,颇多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名家;有研究实体的,有专事程序的。聘请专家充实司法实践,赢得社会普遍称赞,结果双赢:学者的理论直接作用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又丰富了学者理论研究的素材。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无疑为专家学者任职法官、检察官打开了一个通道。

那么,学者做得,律师为什么就做不得?这与法官产生于律师能不能形成一种联系呢?

或许在有些人看来,生此想法实在狂妄,律师怎可与这些专家学者相比。尤其当中某些学术领域权威者,能够挂职到某个司法机关,大有屈尊就驾的意思了。在有些司法实务者眼中,其尊其贵简直就该受到顶礼膜拜的。所以,在基层司法机关,至少也是院的副职,到了更高级别司法机关,也要配套司局级,这似乎成为惯例了。好像不如此,就无法与之身份匹配起来。可是细细琢磨起来,怎么就觉得有些不太对劲呢。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按照现行的体制规制,其工作人员的任职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条件之一要考取司法资格,条件之二要考取公务员资格,条件之三要专司其职,条件之四要由同级人大任命。可是,现实情况如何就不得而知了。除了最高检察院聘用几位知名学者为媒体广泛报道外,其它基础或省市级司法机关聘用的甚至没有向社会公开。据博主所知,这些专家学者在挂职期间,并非只是出谋划策的顾问,而是大权在握的官员;而且也不是从事一般检察、审判的实务工作,而是直接行使检察、审判的决策权。那些司法人员任职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这些专家学者都不适用了。

我国是成文法立法体制,与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有所不同;虽然法律由立法机关颁布,但多出自专家之手。那么,对于专家直接进入司法机关参与司法,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很显然专家立法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亦没有对此做特殊性的规定。专家参与司法,或许能起到促进作用,但从宏观的角度讲,不能不说是对法律的一种侵害。事实上,很多侵害法律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并非都一望即知,但究其实质却是同样的。在司法当中,最欠缺的就是程序合法的意识,在这类问题上的表现也大体如此。可是,为什么会忽视这个问题呢?难道这是一种司法改革吗?

如果专家直接进入司法领域是一种改革的话,律师成为法官为什么就行不通呢?一般的观点认为,是现在法官的待遇太低,功成名就的律师不愿意去做,一无所成的律师又不符合去做的条件。看看最高法院唯一的一次聘用律师开出的条件,那不是一般律师能具备的;可是安排的岗位却是很多并不具备那些条件的人在从事的。按照同样的逻辑来分析,给专家以一定级别的行政待遇,无非是按照教授学者的名分给予的,而律师并不具有类似的职称,故而只能按部就班。我们不能说最高法院想从律师中招聘法官的初衷有什么问题,只能说在这种奇思妙想的背后仍然是固有的思维方式在发挥作用。说得更明白一些,法官毕竟是“官”,而律师只是民;让“民”通过招聘成为“官”,已经是一种恩赐了。对于专家学者之所以适用的标准不同,学者本身虽不是“官”,但或是权威,或有行政职务的话,套用起来当然便当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家学者摇身变为司法之“官”,对于现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是可以衔接的。

英美法系的资深律师成为法官是一种体制,我们的律师成为不了法官也是一种体制。在后一种体制下,法官可以“弃官”而“为民”(律师),但为民者成为法官则必须先要进入另外一个体制,一旦进入了体制,原来律师的身份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所以,学者可以直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却做不得,学识的高低当然是重要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则是其它的因素。以学者能撑得起面子,以律师则什么都撑不起来,也没必要去撑。其实,就司法经验和能力而论,律师真的担当不起吗?

就我们先行的司法体制而言,有没有可能像聘请专家学者那样将司法大权赋予律师去行使呢,通过上述简单分析,显然是不能的。如果某一天,不再有法官做律师了,律师成为法官才有了可能性。这不是简单的职业流向,而是一种体制的合理的嬗变。那时,即使还有专家学者成为法官、检察官,也就不再有今天这种标志性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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