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今天,很荣幸受到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之邀,参加了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的“反酷刑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会。与以往参加的其它许多研讨会不同,本次研讨会以一个真实案例为背景,分别采取香港和大陆两种不同司法体系开庭审理,从形式到内容,展示两种不同司法体系的审理过程。刘桂明作为主持人,在两个审理结束后,分别以“展示”和“演示”总结两种审理的特色,即香港法庭审理是一种“展示”,而大陆的审理则是一种“演示”。其中特别对香港大律师对警察严厉盘问赞赏有加,说难怪律师都愿意去香港做,警察都愿意在大陆做。下午在主题发言上半场环节,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主持时,又分别以“模拟”和“虚拟”来概括两种不同司法体系的法庭审理。
看得出来,主办方为了加强两种审理体系对同一事实审理的可比性,在大陆模拟法庭审理时,安排了两位被指认刑讯逼供的警察出庭作证。实际上,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的。香港的主审法官就是香港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大陆的主审法官由一位中级法院年岁较大的女性现职副庭长担任。香港大法官在庭审结束前,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证据存在的问题等做了口头裁决,确认了因警察取得被告人口供时没有告知被告人全部权利,其口供和亲笔供词不纳入合法证据(不作为成堂证供)。大陆法庭审理结束前,法官从理论到实践再结合庭审也发表了长篇的类似口头裁决(虽然是事先准备的照本宣科,但在实践中也闻所未闻),且宣告警察非法取证成立。
尽管如此,还是让刘桂明和林维做出那样的概括总结。
下午最后一个主题发言的环节,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措施”,由香港大律师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委副主任、中国公安大学教授作为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市公安局警官及本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本人在发言时说,上午观摩了两场陌生的庭审,对香港的庭审陌生,因为那是英美法系的庭审,对大陆庭审也陌生,因为本人从业二十余年,不要说警察出庭作证,就是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都非常少见。而且,这种程序性审理即使将口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也不会由此导致实体审理做出无罪判决。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只是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某一份口供,即使刑讯逼供成立,也只是另外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以上的发言,仅仅作为本人全部发言的引子,其后是从非法证据预防机制、非法证据审理机制以及权利救济和保障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展开进行的。
在这一环节的发言和点评结束之后,主持人刚要做小结性发言,还没容得宣布听众提问,上午大陆主持庭审的那位副庭长就抢先要求发言。看来,她的发言多少有备而来,谈了三点内容,其第一点就直指本人的而来,说上午演示的大陆这种庭审方式在实践中并非没有,在她的法庭上就有,与她对庭的只有田文昌大律师、钱列阳大律师,只是其他律师没有这么幸运,然后例数他们如何在判决时重视其它证据而忽略被告人口供,以及正在推行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举措云云。她的几点发言,颇有些“自我宣誓”的味道,好像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只有在中国其它法庭非常普遍,在“她的法庭”不成为问题。我知道美英法系的法官敢称“我的法庭”,在此之前,还真没有听说过大陆法院的法官如此自称。我好不羞愧,怎么此前竟然没有听说过如此一枝独秀的该法院该法庭呢。
看来,我真的的没有那么幸运也是命中注定的。因为:
其一,我没有资格有幸成为出席“她的法庭”那样级别的大律师,好像出席“她的法庭”的律师必须再要单独取得一种资质,从她的言谈话语得出的结论,就是没有出席过“她的法庭”的,根本不可能称之为大律师,所以,无法有幸得见“她的法庭”如何审理案件。
其二,其它法庭不能审理、不敢审理的案件才能在“她的法庭”进行审理,而只有“她的法庭”敢于通知警察出庭作证,来接受被告人的质证;或许只有“她的法庭”,才是最具司法权威,让检察官、警官都敬畏三分。
其三,“她的法庭”做出的判决书,不像其它法庭把被告人供述放在证据部分最前面,而是最后,甚至根本没有被告人口供的引述;因为只有“她的法庭”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其四,“她的法庭”是不受法院行政管理体制制约的,完全是法官的独任审判,判决只由法官做出,其他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所以,本人很不幸,做了二十多年律师,竟然没有到中国这样的法庭出庭,唉,上半辈子律师真是白干了。既然有这样的法庭在,还研讨什么,还请香港大法官、大律师来“秀”什么,现成的榜样就离我们这么近,直接照抄照搬不就得了,何必搞什么司法改革,搞什么立法探讨,还有什么司法不公可担心的,“她的法庭”基本上就是中国法制的标志了嘛。被告人亲属还到处托什么关系呀,如此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庭在审理,就是枪毙一百次也该觉得很荣幸呀。全国十几万律师终于有了盼头了,终于有了新的努力方向了,其它法庭没有什么好折腾的了,只要到了“她的法庭”,不去香港当律师,也没什么可自卑的了……
我的一个小发言引来语言的“酷刑”,让我非但没有受苦受罪之感,相反倒让我从此之后有了动力,本来数次想放弃刑事辩护,现在看来大可不必,只要有幸上了“她的法庭”,哪怕不是作为辩护人,就是被告人也值得了!
唉,只可惜一个“副庭长”如何自如地运筹“她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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