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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律师(七)

(2009-07-26 21:28:11)
标签:

法律

对手

敌手

法庭审判

远与近

杂谈

分类: 我做律师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最近在与有些同行谈起律师出庭有关话题的时候,我说,律师与公诉人或代理人,在法庭上是“对手”关系,不是“敌手”的关系。对手,就是竞争、竞技、竞赛,你能否打败对手,需要第三方的裁决;敌手,就是针锋相对、你死我活,无需裁判者,胜者为王。所以,切不可将法庭上的对手作为敌手对待。

    其实,我也是经过很长时间、也经历很多之后,才悟出这个道理的。我以为,这个道理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代理案件,不可能百战百胜,即使胜在庭审激辩,也不可能完全取得预想的结果。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或许就是,我们现在的法庭还没有完善到庭审决定一切,甚至庭审根本决定不了什么,很多是庭下因素决定的,诸如法官阅卷、研究、合议、请示、汇报等等,如果再有“关系”因素的介入,对结果就更难预知。所以,百战败者的律师是不存在的,即便是美国大律师雷波维茨,有137场无罪辩护的连胜,也还是有两场失败。所以,既然不存在百战百胜之说,那么,若对阵者为敌手,一场失败就足以一败不归了。

    第二、律师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事代理,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不过是通过与对手之间的对抗,争取胜诉的结果,但胜诉的根本不在于“辩”本身,而在于证据的对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殚精竭虑的精心准备,还要凭借一些“运气”的成分,即掌握足以制胜的证据。若缺少这一点,即便巧舌如簧、口吐莲花,也不能“把黑的说成白的”。如果像敌人对阵,人家端着机枪,你赤手空拳,其结果最多就是死得痛快点。

    第三、你的对手与你一样都是专业人士,尽管可能有资历、经验、口才等差异,但没有绝对的一掌致命绝技之差。对于对方的“硬伤”,对手也会采取顾左右而言他等迂回战术应对,就是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的,也定然不会无言以对,即使一败涂地,也不致丢了身家性命。

    所以,若将对手错为敌手,引来杀身之祸的或许就是自己呢。

    这个问题很重要吗?说起来也可能只是一个认识性的问题,可能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也不一定人人都赞同。即使大多数人赞同,但在有些案件当中,不一定都从这个角度去认识。我以为,如果借用“最好的进攻是防御”这句话,也许更容易理解。

    法庭审判与任何竞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规则。任何公平的竞技,规则都是事先制定的。法庭审判的结果虽然与一般竞技具有天壤之别,但从实质上讲,也应该是“规则制胜”。跑的快与慢,掷的远与近,跳的高与低,直观看到的,未必就是公正的结果。在不了解对手之前,自己能做的,就是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尽力而为。最终你是否战胜对手,还是裁判依据规则判定的。在审判实践当中,的确存在裁判不遵守规则的情形,但如果你弃权,就只有判对手胜出唯一的结果。所以,你一方面要与对手竞技,另一方面要与裁判抗争,需要付出努力的是过程。即使敌手的胜负,负者还有投降一条路,更何况对手的竞技,并非只有胜负,还有握手言和的结局呢。如果以为只有你死我活,那么,见分晓的时刻,很可能就是你“命丧黄泉”。

    当然,你也许会说,竞技的失败是自己,而审判的失败则必须背负法律的不利后果。当然是这样,但这是法律的规则不同于其它竞技规则之处,是法律规则所特有的。从这个角度讲,律师又不同于医生,医生要制胜的不是患者,而是疾患本身;所以,医生必须像战胜敌手那样去拼搏。

    理解了规则,也就理解了律师职业;理解了这个职业,也就理解了“对手”与“敌手”的关系。我以为,有了这层理解,才能明白如何实现结果。这个结果,虽然不是律师去承受,但律师如果不理解,就只有让委托人承受最不利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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