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律师与当事人可以成为朋友吗?这是一个很难说得清楚的问题。有些原本素不相识的,在代理的案件得到当事人认同,后来成为了朋友(或其它关系);有些原本是朋友的,在代理了案件之后继续做朋友(或者朋友都没得做了)。由此说来,律师与当事人是可以成为朋友的。但也有不同的说法,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不能成为朋友,一旦成为朋友,就无法平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了。当然,更有一种偏颇的说法,把律师与当事人视为对立的两方面。无论哪种认识,都可能找到相应的论据或事实依据。为什么这么复杂?
从委托关系上说,律师与当事人是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如何完成委托事项,诠释这种关系流传最广的一句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解起来非常简单,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尽职尽责为其服务。这种关系的建立,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事务,不论是案件还是顾问事务,原则都应该是同样的。所以,收费的也罢,援助的也罢,大案子也罢,小业务也罢,律师一旦接受了委托,就只有竭尽全力,而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因收费多少,案件大小而异。当然,忠人之事必须有个尺度,这个尺度,就是律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不可为而为,不能为而为,到头来,非但无济于事,还会损害了这种关系。
从利益关系上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未必都是一致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当事人的要求不合法。而律师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行事,由此必然产生利益上的冲突。这是利益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是大多当事人是有偿聘用律师,既一个是“买”,一个是“卖”。说到“买卖”听起来有些刺耳,实质上就是这样的关系。通常“买”会觉得贵,“性价比”越高越好;“卖”的往往会认为便宜,多做了就感觉亏。国外律师大都采取计时收费,但未必就是最合理的。所以,这种利益关系,只能求得均衡(或大致均衡),不可能双方都满意。即使不收费的法律援助业务,当事人同样存在对律师不满意的情况,意思就是说,你虽然给我免费的午餐,但我同样要求吃好。
从情感关系上说,当事人希望律师在自己的业务上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如果计件收费的,就希望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如果计时收费的,就希望多投入精力少投入时间,哈),律师在处理业务过程中,除了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外,同时也可能产生情感因素(尤其是诉讼业务);这种情感因素,很多当事人是需要的,但作为律师未必是可取的。律师不是当事人,这句话涵盖了两层意思:一是承担有利或不利法律后果的是当事人而不是律师;二是当事人需要的是律师的专业而不是眼泪。所以,律师在业务当中投入情感因素,不一定就是“忠人之事”,不一定就是“利益一致”。
从后果承受上说,尤其是不利的法律后果肯定是当事人承受,律师不会赔罪赔钱;就像医生没有医治好患者的病不可能一同赴死的道理一样简单。如果说,前面几个问题还好理解,也容易做到的话,在后果承受方面,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是最微妙的,而且,往往并不以是否取得满意的结果而改变。
其实,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关系,不仅局限于中国律师;只是中国是更讲求人情世故的国家,衡量这些关系的时候,往往不可避免要夹杂这样的因素。律师只能有意识地去处理好这样的关系,但要绝对不发生任何问题,也不是容易的事情。
我以为,产生这种复杂关系最深层的根源,就是律师提供的只是一种服务,而很多没有处理好这种关系的原因,大多就是因为忽略或忘记了本源。无论是基于正义感,基于亲朋关系,还是别的其它什么,并不会因此而改变了这种属性。再进一步挖掘的话,这种服务都存在或潜在着利益的冲突,区别只是,有些是现实发生的,有些是将来可能要发生的,有些是针对一方民事主体的,有些是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的对象虽然不同,利益的表现形式也可能不同,但利益的不均衡与冲突的特性却是相同的。医生医治的患者为病毒所侵害的躯体,律师要医治或预防的,是受托者与其他方的对立解决或利益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就不应或避免或搁置朋友关系,在代理期间,只考虑律师与当事人上述各方面关系;当然,这种关系绝对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钱”的关系。
我相信,这个话题即使能总结出来一些共性的东西,但每个律师也一定能找出很多个性的东西来。所以,律师与当事人究竟应该、能够、可以成为一种什么关系,这也许是每个律师从业始终都不可能毕业的一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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