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做律师必须成为合伙人,抑或一个成功律师必须是一个合伙人,这是由现实而假设出来的命题。在原本“国办所”体制下,没有合伙人之说,只有主任、副主任;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做老板”。有了合伙人体制之后,合伙人就是老板,于是乎,做律师如果做不到合伙人,就与是否做得成功划了等号。我以为,这是一个悖论。
做律师,首先应该是做好这个职业中的一部分业务。至于做哪一部分,每个人的能力、特质、背景、爱好等有所不同,当属自己的选择,当然也不排除市场的因素。在一些律师业发达的大城市,可选择的余地大一些,而在一些小城市,选择的余地就小,甚至没有可以选择的。但无论客观因素为何,主观上必须是做好其中的一份,这是毋庸置疑的。就主观上做好而言,在一部分律师都不一定是有所考虑的。我以为,这里最重要的因素可能有二:一是为什么做,这是动机问题;二是做什么,这是目的问题。
先说动机,在我招聘律师时,最注重的或许不是那些最应该考虑的,而是为什么做律师。这是一个人选择这个职业的动机。动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决定行为方式的,也是决定目的的。比如,有人为了得名,有人为了取利。于名于利,做律师都是不错的,但我要说的是,如果做律师的动机就是出于名利的话,就成为一个问题了。所以,我招聘律师的时候,我一定要问的一个问题,就是“你为什么做律师”?通过得到的答案,作为我取舍的标准之一,而且是重要的标准。为什么呢?就是所谓动机决定目的。一个动机不纯的人做同样的事情,结果即使一样,但给这个职业的影响肯定不同。动机不纯的人,在执业过程中,就不可能考虑自己的行为会不会对这个职业造成负面的影响;这样的事例,我见过不止一二。因为,他们唯一考虑的,就是自己的目的,而不是这个职业所要达到的目的。
再说目的,其实动机说完了,目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有所偏重讨论这个问题,无非就是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律师营销当中,有的人会老老实实地做事,虽然成功来得可能慢一些;有的人就会手段不用其极,结果可能容易显现。在律师业务当中,有的人会一板一眼做事,效果没有那么显著;有的人会大张旗鼓地炒作,带来名利双收。性格决定命运,这只是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我以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就可以从目的当中找到答案。
说完了动机和目的问题,做律师是不是一定要做合伙人(老板),就有了解答。当然,我只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在谈这个话题。所以,绝不可反向推论。
“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句话,深刻影响了几代人。原本中国人受中庸教育,是比较内敛的;但是这种内敛,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压抑的。所以,争当将军,就有了释放的理由。因此,做了几年律师还不能做合伙人,好像就成了职业里的侏儒,怕被人看不起。于是,宁做鸡头也不做凤尾,必拉起一杆旗帜,才算得成功的标志,就成为这个职业的一个追求了。只要看看广为热议的相关话题,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来。事实上,我从87年开始做律师,到九十年代初负责原来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一个部门,直到1999年成立汉卓律师事务所。其间,从未有过要另立门户的打算;最终选择开设汉卓所,更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一些纠纷而起的。按照现在流行的观念,我过于“安分守己”了。
所以,说到底,我以为律师界真正要谈论的话题,是年轻律师如何定位,如何确定业务方向,如何让这个职业争得一席之地,如何令世人尊敬。做得合伙人,成为老板,以这种理念去影响其他人,这才是最需要推广的。若以做得合伙人成为一种追求和标准的话,恐怕就是舍本逐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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