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警察的刑讯逼供(文/图)

(2009-04-09 22:15:47)
标签:

法律

刑讯逼供

cia

fbi

警察

美国

杂谈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美国警察也有刑讯逼供,实际上,这是人所共知的,这也是昨晚在北大法学院、国家司法桥梁JIM先生告诉我们的。我应邀参加这个主题演讲,并有幸受陈瑞华教授推荐作为点评嘉宾。

    JIM先生是美国北卡罗来纳执业的资深律师,现供职与中国司法部合作项目——国际司法桥梁。国际司法桥梁致力于为中国司法执业人提供免费的培训,以期提高法律职业人的水准。

    JIM先生讲到警察刑讯逼供,讲到FBI和CIA,讲到臭名昭著的关塔那摩,讲到警察采取何种手段取供等等。在JIM先生看来,FBI与CIA的警察都无时不刻在违反法律,只是律师也在无时不刻地维护当事人,与之勇敢地抗争。这是律师职业存在的价值。其中,给我们提供的一些事实,与我们书本上看到的并不一样。比如众所周知的沉默权(米兰达规则),JIM先生介绍,在美国很多人不懂得沉默权,不知道享有该项权利。但当警察要当事人开口之后,当事人就丧失了沉默权;此后,必须进行如实供述,否则,就是伪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我们所了解的,是警察必须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JIM先生也指出,CIA作为美国专门从事“涉外”案件的侦查,他们的刑讯逼供比FBI警察要严重得多。FBI因为受制于美国国内法,警察的非法问供会导致案件撤销,所以,直接刑讯逼供的情形要少。但以引诱或其它非法方式取证,却是普遍存在的。

     我在点评时,首先说明JIM先生所介绍的美国刑讯逼供问题,在“911”之前、在伊拉克战争之前,了解并不多;但此后我们从多方面有很多的了解。尤其CIA在关塔那摩的所作所为,已经成为公知的事情。他们严格的法律程序对非美国人是根本不适用的。这些在《法庭风暴》一书中有详尽的描述。通过这本书,我们了解了关塔那摩的由来,知道了美国律师如何通过状告美国政府要彻底消灭关塔那摩的罪恶。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关塔那摩依然存在。

    实际上,就JIM先生所例举的美国警察的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在这方面,我们与先进国家的水平差距并不大。我以为,中国刑讯逼供问题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无法解决,是否真的能够解决,主要取决于几个问题的解决:

    第一、中国警察取得口供有法律依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罪的义务和辩解的权利。既然如实供罪是一种义务,就意味着必须开口;一旦开口,是否如实,当然就以警察为标准。如果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沉默权当是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而通过律师在场、现场录音录像等方法,如果缺乏立法和制度上的变革,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刑讯逼供的现状。

    第二、看守所管理制度的改变,是减少或杜绝刑讯逼供的制度辅助。现在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与侦查机关同属于一个管理机关。看守所不但是看管单位,同时也是协助破案单位。看守所破案与警察自身的利益相联系。

    第三、刑事审判无法实现救济的目的。现行的刑事审判,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证人出庭作证等都不能满足立法的最低要求。那种特有的独一无二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节录,使得证据质证流于形式。在这一点上,其它国家的律师是幸运的,中国律师对此难有作为。

    简而言之,对刑讯逼供问题必须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解决。所以,期待好警察,不如期待好制度。这就是我点评的结论。

 

警察的刑讯逼供(文/图)

JIM先生在演讲

警察的刑讯逼供(文/图)

博主点评

警察的刑讯逼供(文/图)

博主与JIM先生合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