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各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可用“风起云涌”来形容。何故?大致罗列,包括“份钱”多、罚单多、“黑车”多等等不一而足。实质?非也。
其中“罚单多”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直截了当说,就是交警对出租司机处罚多。几年前,太原出租司机曾经率先罢工,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交警不敢对出租司机进行处罚。“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出租司机每天在路上行驶时间最长,出现交通违法的几率肯定高于其他驾驶者。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不是几率高就意味着交通违法是正常的呢?显然这个问题不能与“份钱”多、“黑车”多混为一谈。
首先,“黑车”意指那些没有取得出租运营许可、但仍然以有偿载客为业的车辆。这种“黑车”各地都有。据说各地“黑车”的数量大都与合法运营的出租车相当。“黑车”通常以价格低、运营范围大与出租车争夺市场。“黑车”之所以价格低,是因为其成本低,没有“份钱”,无需纳税,只要够油钱、磨损、维修等基本费用即可。出租车当然不行,一来出租有计价器管着,出租司机不能高于计价器收费,但不能不计成本少收费;二来有些出租车不愿意跑的活儿“黑车”可以跑,满足了一部分市场需求。但这些都不是关键。问题的关键,从直接的角度看,政府始终没有解决好对“黑车”的管理问题;从间接的角度讲,出租车的公司化运营限制了价格的竞争。政府对于“黑车”的管理,一贯采取的政策就是“打击”。这种管理方法,与其它很多管理方法构成了政府“低能”的表现。一方面,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黑车”不是越“打”越少;另一方面,单纯“打击”的手段形成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从“打击”本身,政府并没有错,但通过警察、城管等实施“打击”的方法,却让“黑车”博得不少民众的同情。这是明眼人都看得明白的。还有一些看不明白的,就是某些执法人员与“黑车”形成的特殊关系,或是借机敲诈,或是充当保护。实际上,这些与“黑车”之间的特殊关系,不过是很低级的,甚至可以说,是政府政策错误造成的必然。之所以这样说,简单的理由有二:一是政府某些职能机构与出租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关系,迫使“黑车”屡禁不止;二是对“黑车”的“打击”成为维护利益共同体秩序的手段。“黑车”与街头小商小贩,在本质上并不完全相同。小商小贩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一个炉子、一口锅、一担菜,大多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生活资料;而动辄几万元甚至更高价格购买的“黑车”,已经超出了“生活资料”的范畴。既便如此,对“黑车”的单纯“打击”真的能够解决问题吗?
其次,“份钱”是很奇怪的东西,但从改革开发之后,在出租汽车行业就生成了这个东西。“份钱”相当于承包费,出租司机驾驶公司的车辆,每月必须完成一定的利润,公司才能得以运营。这个表面看起来很合理的东西为什么奇怪呢?我以为,奇怪的根本在于,为什么出租汽车一定要公司化经营。单独一辆车不能从事出租经营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与公司化经营并存的也有个体出租汽车。既然个体可以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为什么还要公司化经营呢?这个问题陷入了一个怪圈。这个奇怪的问题不是解读不了,而是政府为什么不认真进行解读。按我理解,“份钱”的奇怪之处在于:
第一、“份钱”使得公司化经营的风险转嫁到司机。公司购车的投入大多来自于银行贷款,公司将车辆交由司机运营;经营的风险,偿债的风险几乎为零,公司除了对司机进行“管理”,剩下的就是高枕无忧地坐收渔利。
第二、“份钱”使得公司化经营成为依仗政府的垄断。由于各地对出租汽车限定了一定量(在北京称之为“总量控制”),为取得运营资质的出租公司提供了垄断的条件,其它意欲竞争者由于不能取得行政许可而受到遏制。
第三、“份钱”使得公司化经营形成内部竞争的机制。“份钱”的多少由公司制定,正在运营与准备加入运营的司机形成竞争关系;司机因完成不了“份钱”而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会有加入的司机取代。
第四、“份钱”使得公司化经营成为阻滞市场的手段。“份钱”是压在出租司机身上的大山,是出租司机考虑运营成本的关键,由此牵制了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为“黑车”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由此看出,当政府面对越来越多的出租车“罢工”时,解决的方法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论谁出面,都不过在充当“和事老”的角色。政府出发点的核心是围绕稳定,但稳定的核心是什么,却极少被触及到。在公司化运营与个体运营之间,其利弊得失仍然没有为政府所重视,也很少为出租汽车司机及社会公众所关注。重庆出租车“罢工”纠纷顺利得到化解,让我们看到的只是领导艺术的展示,未能从制度层面寻求根本性的解决途径。今天因为“加气难”、“罚单多”、“黑车多”等原因而起,明天也可能因为其它的什么“多”而再起;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从市场调节的角度、从公司化垄断的角度寻找解决之道。
因此,解决“多”的难题,必须首先解决造成“多”的原因。“黑车”之多,一方面是因为没有让其不“黑”的正常渠道;另一方面则是说明市场需求的存在。既然有市场需求,政府就应该考虑许可,尤其是个体出租运营的许可。从市场需求与运营成本两方面都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个体出租远比公司化出租更适合。政府可以保留公司化出租汽车,但不能以限制个体出租来维护垄断。这才是解决出租车司机“罢工”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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