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参加了一天半的第二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这届论坛的主题是“制度、技术及专业化”,研讨的主要内容围绕着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专业”而展开。与许多对刑事立法缺陷、司法实践现实状况等“务虚”的论坛不同的,在于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提高刑辩律师自身素质方面。
在论坛上,有些专家、学者或同行谈到“刑事辩护律师准入资格”问题,认为现在刑事辩护除了刑事制度问题之外,刑辩律师的素质需要提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与审判、检察分工细化相比,刑事辩护缺乏专业化。有些学者称之为“好汉不爱做,赖汉做不了”。致使很多刑事辩护案件成为初入行者解决生存问题的业务,与维护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该类业务的特性形成极大的反差。由此提出应该抬高从事刑辩业务的准入门槛。
提出抬高门槛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国外律师的情况来看,也少有这类的门槛设置;事实上,所有优秀的刑事辩护的大律师,都是从小案子小业务做出来的,而且也大都是从解决养家糊口开始的。所以,如果将初入行的律师拒之刑事辩护门外的话,势必直接影响这些律师的收入,甚至不能解决生存问题。一旦抬高了门槛,那些小案子小业务无人去做,将造成刑事辩护率下降,更多的人无法得到法律帮助。看来,在这个问题上好像不能简单采取宁缺勿烂的解决方法。
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任目前这种状况发展下去的话,又可能形成对刑事辩护业务的摧残,可能更加降低公众对律师的接受和认可度。如何解决这样的矛盾,成为摆在律师业面前的一个难题。我以为,提出以抬高门槛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未必符合律师业发展及市场化的规律。从微观的角度看,不断有从执业律师群体退出的,这是市场化的必然;从宏观的角度讲,提高刑辩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又是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有需求才有市场,而刑辩业务不断萎缩未必就是刑事律师普遍水平不高造成的;其中,刑事体制的缺陷以及司法腐败的现状,导致公众对于律师辩护作用的质疑,转而寻求非司法、非正当的手段去解决,严重挤压了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空间。所以,抬高门槛是否会有助于司法状况的改变,成为一个难以求证的假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抬高门槛牺牲律师业发展的规律,这样的代价实在太大。那么,在刑辩业务当中是否就不存在抬高门槛的问题呢?也不是。对于在中级以上法院出庭律师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这倒是可以考虑的议题。至少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出席高等法院法庭的律师资质的条件。
我以为,提高门槛的设想,应当与提高刑辩律师水平及推行法律援助制度配套考虑,即以共设性质的辩护人,作为刑辩业务市场的主流,以分流相当部分的小案子;那些重大案件则由市场化进行调节。参加此次论坛的非营利机构——“国际司法桥梁”,是与中国政府的合作项目,主要从事对刑辩律师的培训。这是非常好的。让更多无论是愿意还是被迫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提高刑辩能力,无论如何有利于律师刑辩业务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众对律师刑辩业务的接受和认可。在这个前提下,适当配置适当大律师出庭条件,会更加符合律师业发展的规律。应该说,最高法院对参与死刑复核律师设定的条件,其中已有这样的含义。所以,解决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不是不应该考虑准入资格,而是如何设置这样的资格,才更有利于刑事辩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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