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任何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特殊的,总有其一定的背景和原因,尤其是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如果仅仅将案件看做案件,仅仅将问题的解决看做司法活动,那么,案件仍然不可避免再发生,引发案件的社会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应该说,比起案件的结果,人们更关注如何以个案推动制度的变革。
以个案推动制度的变革,这不是对中国司法提出的无理要求,虽然中国司法很难担此重任,但我们仍然在寄予厚望。从现代司法文明发展的历史来看,司法在推动社会变革,推动制度更新方面有过很多著名的案例。比如布朗诉美国政府案件,就是通过司法审判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以及黑人作为陪审团成员等等,这些都是案件的审判确立的制度。而这些制度并非只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更重要是人权制度的组成部分。当我们的《宪法》将“人权”二字写入之后,这些现代司法文明制度的确立就已经开始进入到了议事日程。
近年来披露的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等案件,将从根本废除刑讯逼供提供了极好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件的申诉或再审,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司法的进步不仅是关系国家的,更重要的是关系每个人切身的。近期相继发生且引起很大社会反响的杨佳、周正龙案件,再次使司法公正成为热议的话题。这些针对案件本身发出的关切、疑问乃至质疑,通过司法本身不是不可以得到解决。然而,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质疑之声反而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将本来属于社会某个领域的问题最终都集中到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触及到某个具体社会问题的时候,人们不仅关注法官的能力,同时也直接产生了对法官良知的拷问,这种拷问最终又折射到对审判体制、乃至司法制度的拷问。不能不说,在很多有影响案件当中,司法审判不但没有经受住这样的拷问,相反,却愈发表现司法专横。将人们寄望的公正,视为他们手中权力的任意表演。别的不说,单说我们的法庭审理,并没有因案件重大而给辩护方更多的“机会”,哪怕通过辩护之口揭示更多不为外人所知的事实。这种审判更像一幕精心导演的独角戏,表面上是控辩对阵,实质上仍然是纠问式审判。对辩护方的合理申请,一概无须理由地驳回。是的,司法当然是强权的,但刑事司法司法的控辩式审判,已经否定了国家强权,而向当事人主义进步。但受司法之外的控制,审判仍然作为一种工具在不断上演独角戏。
如果能够抓住这些案件的契机,将个案作为推动制度变更的动力,通过个案的努力使得这些社会问题得以解决,政府、司法才能取信于民。所以,提出口号并不难,难就难在将口号化为实际的行动。对于这些敏感的案件,在现行司法体制之下,人们对于结果的热衷远不及对过程的公正。谁也不能否认,我们是一个缺乏司法传统的国家,让人们理解和接受我们试图建立的一个法制社会,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让事实来说话。哪怕一个杨佳案,能够建立起司法精神病的公平鉴定机制,哪怕一个周正龙案能建立起庭审质询机制;哪怕通过这些案件使司法向前推进一点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能够建立起来一点点,恐怕也不会有人再将杨佳誉为英雄了,毕竟离汶川地震刚刚几个月,社会公正形成的向心力与凝聚力该不会如此轻易被摧毁掉。
所以,以个案推动制度的变革,无须人为制造,应该理解为是一个机会,对社会是一个机会,对我们的司法同样是一个机会。这样的机会无法创造,但失去这样的机会,我们要等的时间会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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