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好像只要有影响性的大案发生,就少不了律师闻风而动。马加爵案、邱兴华案、邯郸农行案,最近的上海袭警等等。我们从媒体上看到更多的是律师自告奋勇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被告人辩护,而且都是主动找上门去,都是提供免费的服务。让我们看到了律师的好心眼儿。
律师该不该这样做,每个人的看法肯定不会一样。我以为,该与不该关键要看动机和目的。就这些大案而言,结果无一例外毫无悬念,被告人由于罪大恶极都被处极刑。想必这样的结果不太可能出乎主动要求提供服务的律师们的意外。但还是表现出一往无前。若被问及为何这样做,大多数律师的态度都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会是真实的动机吗?似乎也没有怀疑的理由。问题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不是只有这样的案件才需要律师主动请缨,而且必须采取“主动”的方式。
上海袭警案,在案件发生之初杨佳已经聘请了律师。从媒体报道看,该律师的身份是事发地政府的法律顾问。从这点上看,似乎有不符合律师职业规范之嫌,即律师不能双重代理。虽然案件发生在公安局,受害人是警察,该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公安局又是政府所辖的职能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律师代理杨佳的确存在一定的执业障碍。其维护杨佳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人们很自然会对其公正执业产生疑虑。又据报载,北京的律师主动找到杨佳母亲,要求为其提供免费服务。现在,需要完善程序方面的手续。
接二连三的这些案件,律师们都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而主动出击,对此,作为律师同行,我们就不得不从另外一方面考虑,为什么我们的律师就没有主动要求为被害人去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呢?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我想大致要如下的理由。
其一,被害人的生命权被严重侵害,这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在法院未审判之前侵害的行为人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但有人真的认为只是“嫌疑”吗?案件从破获的那天开始,恐怕就不会有人还认为仅仅是嫌疑。而被害人亲属由此而遭受的经济及精神损害,是一定无需假定的事实。在整个案件的诉讼中,是不是被害人亲属也是诉讼参与人,也同样需要提供法律帮助呢?这是不言而喻的。可是,为什么偏偏就没有律师同行自愿主动去为维护他们的权益呢?照一般的认识来看,也许会认为被害人亲属的权益法律规定都非常清楚,需要赔偿什么、赔偿多少,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本不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去争取。事实并非果真如此,其中需要律师去维护权益的,除了程序性工作之外,也同样需要律师的智慧、能力与勇气的。但我们的律师却偏偏不愿意施展。
其二,免费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对象。马加爵、邱兴华等等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我不知道,但杨佳是否符合则是存疑的。从媒体报道披露,案件发生的诱因之一,是杨佳到上海去旅游;仅从这一点上讲,杨佳就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如果律师同行们对免费法律服务如此热衷的话,相信这部分市场不会小于激烈争夺的市场。律师同行们可以充分展示好心眼儿。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而给予援助,是否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呢?这类问题好像已经司空见惯了。由此才形成了只要有类似大案发生,总有律师同行冲将出来进行义务服务。可是,未见我们的行业管理在这个问题上发挥其作用,而是听之任之。前一时期拉萨暴乱发生之后,也有律师同行以公开信方式号召去为那些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服务;只是问题涉及到敏感严重的政治性,行业管理部门才首次做了抵制性表态。
所以,难怪社会对律师行业颇有微词。如果不放在一些具体的事情或具体案件当中,一些对律师行业的指责就难以被接受。现在,就将这类问题摆出来,看看我们的律师同行们是不是该有这些好心眼儿,这些好心眼儿是不是表现为“偏心眼儿”了呢?从司法现实来看,固然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从小里讲,涉及一个案件是否公正,从大里讲,涉及人权及整个司法的完善和进步。这些的确需要律师这个行业去积极维护和努力。这些案件里面所存在的问题,很难因为案件影响之大就必然不会发生,不会避免;从这个角度讲,的确需要律师的维护。但我以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不是全部,对被害人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也是亟需律师同行为之努力的。
因此,实在不愿意看到律师同行因为案件影响之大,就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去获取;此举,任何理由来解释动机和目的,都难以阻却借机扬名、借机炒作的社会指责。这样的指责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仅是对某个律师的,而是针对这个行业的。作为这个行业的一员,也实在难以对如此好心眼儿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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