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看刘桂明先生博客《作“罪重辩护”的律师究竟是“反戈一击”还是踢了“乌龙球”?》(以下简称“刘文”)引发了我对律师辩护与代理现状的一些思考。在此不妨聊两句。
律师在法庭上的不当之处其实是很多的,归类也不是很容易的;如果一定要归类的话,我想大体上可以归为两类,即言者无意与听者有心。言者无意概括起来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言者知其意而表无意,一类是言者本不知其意。听者有心大体上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明其心,另一类是另有用心。
先说言者无意的第一类:言者知其意而表无意。知其意而表无意要是说得通俗一些,可能就类似于一种战术吧。如果可以称其为战术的话,我以为这种战术或许是中国律师辩护所特有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上已经限定了中国律师辩护的方式,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认为,该条规定看似很清楚、明确,其实,最前面应该加上“从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定语。也许有人认为这是不必要的,是定语的省略;我却觉得,有这个定语与没有是不一样的。没有该定语,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四种类型的辩护就只能从实体上进行,而无法从程序上完成或实现“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的辩护目的。当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实践中并不鲜见),律师的辩护或者被法官认为偏离,或者与公诉人各说各的。从表面上看起来就成了“言者知其意而表无意了”。
再说言者无意之第二类:言者本不知其意。这类情形在实践中其实是很多的。也就是说,很多律师并不懂得一个案件的辩护应该从何入手,案件的关键点在哪里,问题在哪里,如何形成有效的辩护。出现这种情形也不奇怪。就是因为只要是一个律师,大凡都认为其它的什么业务都做不了,但是能做辩护。好像在诸多法律门类中只有刑法是最简单的。我以为,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看法,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只要懂得犯罪构成要件就知道如何辩护了,只要会说“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之类的,就是在进行辩护了。这实在是律师辩护的悲哀。我的观点,在所有法律门类中,涵盖最广泛的只有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件固然只有四个,但具体到一个案件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不少的案件则需要对其它专业法律知识的支撑,若缺少了这样的支撑,辩护是根本无法进行的。因此,出现“言者本不知其意”的情形就一点儿不奇怪了。
接着说听者有心的第一类:不明其心。在法庭上这种情形也是非常多见的,最集中的是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尤其是对被告人、证人发问时。我们的法庭上因为没有法庭发问的规则,所以就很难谈得上发问的技巧和方法;而发问的技巧和方法,往往取决于法官是否听得明白。所以,法官一般要求采取“直接”的方法进行发问。若想采取一些技巧性的发问,大多会被法官打断。从刑事审判体制的设计改变之后,法庭的辩护与辩论不只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应该在法庭调查就开始了。可是,由于法庭调查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究问式”的审判方式,所以,对被告人发问就必须按照“直接”的要求进行,根本不需要与对证人发问进行策应或安排,不需要考虑其它证据证明的情况。由此就必然造成了听者“不明其心”的状况。
最后说说听者有心的第二类:另有用心。法官本应居中裁判,但现实当中法官真有多少能做到以居中之心倾听辩护。在法官内心中,很多已经形成了对案件的自我认识,而且这种认识少有从无罪推定出发。像“刘文”中所述情形,律师即使没有直接明确就是“无罪辩护”,法官也不应该追问律师应定什么罪。律师辩护是否符合水准我不便发表意见,倒是觉得,法官的一问,实在有失水准。法官难道不知道谁是指控犯罪的?当然,从有罪辩护角度讲,也存在着轻与重,此与彼的问题。所谓轻与重好理解,即轻罪与重罪;但律师无须直截了当以不构成重罪而构成轻罪去辩护,律师只须反驳指控是否构成即完成了辩护职责。所谓此与彼,即此罪与彼罪;有些律师为了面面俱到或达到好的“辩护效果”,越俎代庖,进行谈不构成此罪、但构成彼罪的辩护。这也是律师辩护之大忌。对于听者而言,明白了律师是在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就应当已经搞清楚了律师辩护的意图。
总之,无论是言者无意还是听者有心,从一定程度上都反映出我国目前庭审水平的状况。而且这种简单的总结,并不只是简单地说明辩护律师的情况。借用“警察的侦破水平是随着犯罪而提高的”这句话,在法庭审判当中,不能想象只有高水准公诉,而没有相应的辩护——虽然现在真正的控辩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控辩不能不为未来的发展去有所准备。现如今,出现“刘文”所述情形也不奇怪。
有一点值得欣喜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部对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所做的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指定辩护人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虽然这种规定在实践中未必具有严格的操作性,但其宗旨应该是清晰的。也可能就现实而言,司法审判只能从死刑复核开始提出这样的要求,但随着司法审判、公诉及辩护水平的同步提高,相信在刑事审判中不会再有法官追问律师该对被告人如何定罪、律师也欣然作答的情形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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