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有些品德是人类社会所共同推崇的,良知和正义感当属其中之一。虽说“良知”、“正义感”分别来表述,但就其本质而言,不但有共性,而且相互联系。
“良知”一词属于儒学概念,最早是孟子提出的;但也有人认为良知属于心学范畴,是只可意会不可言说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学科也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社会学体系与心理学体系之下对其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一般性的理解,良知应属于人类社会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情感。正义感从社会学角度,一般理解为是一种爱憎分明、态度明朗、坚定不移、公正高尚的情感。
纵观这两个词的概念,好像都是人内心的东西。应该不错。但并非人内心的东西因为看不见摸不着就是不确定的。在人类社会中,良知与正义感不但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在某些特定的行业中是可以极其明显地表现出来的,比如司法行业。就其共性而论,良知与正义感是相伴相随的;不能想象一个没有良知的人会是正义感很强的人,反之,也无法想象一个充满正义感的人会缺乏良知。事实上,良知和正义感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我们总是能看到缺乏良知和正义感给我们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危害我们这一代人。
汶川地震发生之后,那种压倒性的良知和正义感犹如火山爆发一般,似乎一下子挖掘出人们内心深埋已久的本性的东西。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许许多多的人也为此而感动、冲动、激动,说明我们绝大多数人的良知和正义感并未泯灭,并未被物欲所侵蚀。面对巨大的灾难,在良知和正义感的驱使之下,演绎了无数可歌可泣、催人泪下的壮举。面对这些,好像不应该再对我们社会良知和正义感提出质疑,发出忧虑。但我以为,大多数人所表现出来的良知和正义感,所表达的对灾难和灾民同情与援助,并不能掩盖一些深层次的东西。这些深层次的东西当中,至少包含了一种追求与表达的渴望。当这种追求与表达,被利用或虚饰,让我们感到良知和正义感蒙上了一层阴霾,让我们感觉那种实实在在的追求和表达,被描摹、粉饰或受到掠夺之后的悲哀。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简单的、又是显而易见的结论:很多人并不缺乏良知和正义感,只是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无以表达和宣泄。相反却在某些条件下,走到了反面。我以为,这也许是汶川大地震激活了我们另一面的思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或工作当中,听到、看到、想到的更多是关于良知和正义感缺失的事实,正是这样一些事实,不得不让我们产生忧虑或动摇;面对这些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自问,这是怎么了?任何人都希望生活在一种自由舒畅的环境中,摈弃那些除了工作之外的压力或压抑,这种要求不能说过高,但实现起来有时候却并不那么容易。在这些压力当中,令人最不想直面的往往正是那些良知和正义感被狗吃了的情形。
对于一些社会敏感的案件,我们更期待表达出更多的良知和正义感;然而,正确表达的前提一定是对事实尊重。比如上海袭警案,那么多警察被刺杀,人们的良知和正义感自然应该是倾向于警察的。但除了事实报道之外,看到的相当多的言论却是对上海警方在事件发生原因方面语焉不详的质疑,让人们的良知和正义感显得无由。对于死者来说,实在是极大的不公平,如果不把真实原因披露出来的话,如果不对造成事件的原因进行必要追究的话,无疑让人们觉得死得实在不明不白。是不是问题至今没有搞清楚不得而知,但有些事情的处理机制容易引发人们的猜测,容易质疑官方而宁可相信其它,原因之一就是,该迅速的反而慢,该慢的却异常迅速。比如飞机失事、建筑物垮塌等等需要较长时间研究分析成因的事件,却常常以惊人的速度做出结论来,而且结论一经做出立刻生效,任谁也不能再提异议。这样的结论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外人无法获知,于是乎,猜测就演变肯定,质疑就演化为事实。人们之所以有理由猜测与质疑,就是因为人们看到的只是结论,未见做出结论的过程和依据,一切都是不公开的。评价司法公正的一个最著名原则,就是公正必须是看得见的。看不见的即便可能是公正的,但看不见的过程本身就丧失了公正。
自汶川地震之后,人们开始侧目于“专家”,发展到对“专家”言论普遍的不接受,使“专家”的权威性降到历史最低点。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不是质疑“专家”是人们的本能,而是有些被称之为“专家”的人辜负了其声名。总结这些“专家”的所作所为,最终都或多或少会归为良知和正义感的丧失。比如,有“专家”居然说学校房屋倒塌的现象是一个解决不了的世界性问题,支撑其言之凿凿的数据竟然是英国、美国二、三十年代的。这样的“专家”不是老糊涂了,也不是脑子进水了,只是为了迎合某些需要而置其“专家”的声名于不顾。自己都不把自己当人看,还指望别人怎么样?所以,痛击之、痛骂之、诅咒之,就自然成为人们普遍的情绪反应。
因此,良知和正义感虽然属于人们内心的情感,但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之后,就不再停留于内心,而成为一种外在的表示;对于这种外在表示,就无须做更多解释,只能任人去感受和评说了。有些个体行为对良知和正义感的破坏,使得人们对某项职业或某个群体给予较低评价就是必然而然的了。比如,律师这个群体究竟如何?《律师法》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规定为律师的职责,律师群体现实状况能担当起这个职责吗?对此,我们可以举出无数的事例说明可以担当得起,事实上可能吗?若没有立法作为依托的话,律师如何去担当这样的职责呢?看来,说到良知和正义感的问题,就不得不涉及到制度层面,即仅仅依靠人的内心动力固然是重要的,但若没有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内心层面。比尔·盖茨捐出数百亿之巨的个人财产,使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其中有其内心的动力,但不能不看到制度的确立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就是从反面我们联想到,如果比尔·盖茨在中国目前的捐助体制下,敢不敢、愿不愿意捐献呢?平时做得如何已经无须追问了,就在汶川大地震之后,那些坐收10%的公益机构,那些挪用救灾款物的事件,实在让人们不能不提出这样的疑问来。这些人天生就没有良知和正义感吗?我以为,是制度本身使“有”与“无”的人同时都可能缺失自豪感与负疚感。
良知和正义感,这个看似很大的话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上,离我们如此之近,让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时常在内心里要掂量掂量,至少,不做昧心事儿,要求不算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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