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中新网1月6日电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的消息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每当读到这类的文章(或消息),心里就总不是滋味。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最高法、最高检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而公安部、证监会是国务院所辖行政机关;该电讯文章称之为“四部委”本身就不伦不类,“两高”算是“部”还是“委”。将“两高”与“部委”相提并论,要么是不懂这些机关的不同性质,要么是根本就不把司法权威当回事。虽然事实上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作为公众的权威媒体为什么不进行正确地引导呢?此乃原因之一。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和部委规章均属广义的法律,但制定和发生效力的程序不同,效力的层级也不同。四个性质、级别不同的机关共同发一个文件,怎么看也不能就是法律呀,可是这样的文件却比大法还好使,直接对司法实践发生效力。《立法法》既然规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自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为什么不依法制定呢?此乃原因之二。
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是性质不同的权力,各自行使权力的方式也不同;而电讯文章称“中国证监会的消息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云云,则完全超越了其行政权力的话语权。因为,宪法与刑法均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犯罪。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关怎么有权出此定言呢?此乃原因之三。
虽然“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现代法制理念已经写入了宪章,但现实法制状况与最终目标仍然有巨大的差距,仍然有太长的路要走。这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要缩短这个距离,对国民的法制教育固然重要,但我以为更重要的,是公正司法权威的树立,是政府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形象的树立。司法的不公正、政府不遵守法律给国民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正面的说辞。然而,正是这些类似的“联合文件”一次又一次给法制以致命的伤害。此乃原因之四。
《说文》解:整,齐也。整治,翻修,使恢复原样。尽管从“整治”二字的词义本身说不上褒贬,但作为法律性文件使用显然是不合适的。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或地区日常事务管理的机关,针对某些特定事项,在一定时期内行使“整治”手段尚可接受;而司法机关加入到“整治”的行列,就带有行政化的味道了。司法讲权威的同时更应注重稳定;这个稳定与社会治安的稳定不是同义语,而是指执行法律的稳定。不可忽高忽低、不可摇摇摆摆,必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以司法作为“整治”的手段,势必将破坏执法的稳定。此乃原因之五。
对不同层级的法律在现实司法当中的执行力度往往是逆向的,即层级高的反而不如层级低执行力度大。究其原因,倒不是层级低比层级高制定更为完善,而是层级低贯彻力度往往超过层级高的。我们历来喜欢以集中运动的方式推行某项措施的执行,所以才会有“风头”之虞,才会有“顶风作案”严厉打击之虞。事实上,一旦以运动方式进行“整治”的时候,司法就显得不那么稳重了,也随风而行;此时的司法既定功能就被演化为运动使用的工具,直接发挥行政权力延伸的作用。此乃原因之六。
以“联合文件”形式对某项行为进行“整治”不始于今,也不会就此终结。但以运动方式执行文件过程中,将相关的人或事适用于文件,就必然丧失了斟酌的耐心。只要与文件挂得上就难逃“法网”;此时的“网眼儿”一定很大,一定虾蟹兼收;这种方式所追求的,就已不再是质量,而是数量。本不完善的平等的人权保障体系将变得更为脆弱。被打击的对象与保护的对象无法形成势均力敌的较量。此乃原因之七。
在简单总结了上述七项之后,具体到电讯文章内容涉及的问题就不必一一赘述了;大前提立不住,小前提无法单独推出正确的结论,这是基本的逻辑常识。但不得不说的一点是,对“受害人”群体权利主张,居然通过“联合文件”的形式就修改(或否定)了过去有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显然,最高法院依法理而固守多年的司法堤坝被一个法律效力不确定的“联合文件”就彻底摧毁了。此乃原因之最终。
呜呼,悲哉!说来说去,这类“联合文件”定了就定了,何须告知世人;其实还不如悄咪咪地做了,谁又能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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